广元市人民银行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方案书(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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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银行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方案书(可编辑)

广元市人民银行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议方案书 (五)本协议项下改造范围内拆迁安置还建房应在2011年6月底前开工,2012年12月底前竣工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乙方同意建成后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移交给被拆迁人。 (六)乙方在完成项目拆迁、收回并注销本协议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原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如有集体土地须完成征收)后,甲方同意将本协议范围内可开发土地交由乙方开发,具体土地利用方案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及有关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违约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项目建设方案; (三)建设时序; (四)由乙方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五)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甲方及有关部门有义务保证乙方在本项目改造过程中,享受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的以下优惠政策: (一)安置还建房(含保障性住房)建设、乙方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列入廉租房建设计划的,所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二)本协议除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一)项外的各项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本协议项下安置还建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安置还建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优惠政策外,享受国家及四川省出台的其他棚户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乙方在对项目改造作出突出贡献时,甲方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授予乙方政治荣誉、市民荣誉,或给予乙方经济奖励。 第十七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甲方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台《广元市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和组建本项目拆迁建设协调工作组,全程参与本项目政策指导、协调帮助。 第十八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已批准的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正式文本肆套,电子文本壹份。 第十九条乙方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对《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入、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由乙方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因规划原因调整建设规模、标准的超出部分工程投资经审计后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根据实际拆迁安置补偿完成进度(包括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修建、购买安置还房)及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进度提交资金拨付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第三章第十条第(五)项全面完成该棚户区项目改造后一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交履约保证金余额返还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共管期间不计息。 第二十三条土地证办理: (一)项目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的,由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报征及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并与甲方批准的建设时序相协调。 (二)本协议项下项目拆迁安置还建房部分土地性质按原权属证登记内容办理(其中属出让土地的参照出让年限可顺延三年的灾后重建政策执行,属集体土地的按广府发〔2009〕10号有关文件执行)。 (三)除拆迁安置还建房用地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从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四)乙方应在完成项目拆迁、收回并注销本协议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原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出让面积为净用地扣除拆迁安置还建房用地、自行出资建设并无偿向政府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要约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后可作为商住开发对外销售的房屋分摊土地面积。乙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和《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交纳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本项目土地出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仟叁佰伍拾万元(小写9350’0000.00元)。乙方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章第四条约定履行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项目取得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对乙方转包转让本项目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权要求返还违约责任履行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章第十二条约定交纳该项目全额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项目取得资格,本协议自动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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