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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各类经济、法律等问题,确保用印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院法定名称章,指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
(二)学院党委书记签名章、院长签名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
(三)各教学部门、职能部门印章;
(四)各基层党支部、团总支印章;
(五)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
(六)其它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二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党委、行政授权的全院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监督院内各部门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刻制印章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院级印章的刻制。由学院办公室持上一级党委或行政单位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二)院内各部门印章的刻制。新成立的机构或更改名称的机构,需要刻制印章时,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更名)的公文,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办理刻章手续后,申请部门持公函、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三)各种业务专用章的刻制。财务专用章等各种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刻章手续。
(四)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由申请部门持原章和刻制印章申请,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刻章手续。
第四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学院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上交学院办公室封存归档,以备日后查考。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日起即行停用。对于学院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院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五条 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院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印章刻制的规格以及式样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规范,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印章一般为圆形,其中,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院钢印直径为4.2厘米,各行政和教学单位印章直径为4.0厘米。其它机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院印章:
(一)党委印章:
1.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
2.由党委办公室批准的入党志愿书;
3.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
4.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颁发的荣誉证书;
5.出国出境政审;
6.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行政印章:
1.以学院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
2.向校外单位发出的函件;
3.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
4.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5.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工作证、毕业证(含中英文复印件)、学位证、肄业证、学历证明、各种荣誉证书、聘书、职称证等;
6.以学院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7.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材料;
8.各类须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9.经院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行政院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学院钢印:
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职称证等。
(四)党委书记签名章:
1.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中加盖书记签名章;
2.出国政审用章,凭学院发布的有关出国文件,依据组织部门审查意见,在政审表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3.其它事由用章,一律须经书记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用章。
(五)院长签名章:
1.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各种院级聘书、荣誉证书;
2.以院长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院长明确批示需要使用院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六)法定代表人签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明确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院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其它事由需用学院办公室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院内各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院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院内各部门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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