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WS 273—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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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WS 273—2018

ICS 11.020 C 59 W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WS 273—2018 代替 WS 273—2007 梅毒诊断 Diagnosis for syphilis 2018-03-06 发布 2018-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WS 273—2018 前 言 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273—2007 《梅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WS 273—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梅毒血清固定的定义(见2.3); ——增加了梅毒螺旋体镀银染色检查(见A.2)、梅毒螺旋体核酸扩增试验(见A.3)、梅毒螺旋体 快速检测试验(见A.4.3.5)、梅毒螺旋体化学发光免疫试验(见A.4.3.6)、梅毒螺旋体IgM 抗体检测(见A.4.3.8); ——修改了隐性梅毒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描述(见5.4.1和5.4.2,2007年版的4.4.1和4.4.2); ——修改了一期梅毒、二期梅毒、三期梅毒、隐性梅毒的疑似病例诊断要求(见6.1.1、6.2.1、6.3.1、 6.4.1,2007年版的6.1.1、6.2.1、6.3.1、6.4.1); ——修改了胎传梅毒的诊断要求(见6.5.1和6.5.2,2007年版的6.5.1和6.5.2)。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 山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千秋、刘全忠、徐金华、陈祥生、尹跃平、龚向东、苏晓红、曾学思、杨立 刚、郑和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974—1995; ——WS 273—2007。 I WS 273—2018 梅毒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毒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梅毒的诊断。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梅毒 syphilis 苍白密螺旋体苍白亚种 (treponema pallidumsubp. pallidum)(又名梅毒螺旋体)感染人体所引 起的一种系统性、慢性性传播疾病,可引起人体多系统多器官的损害,产生多种临床表现,导致组织破 坏、功能失常,甚至危及生命。 2.2 前带现象prozone phenomenon 在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如RPR试验)中,由于血清抗体水平过高,抗原抗体比例不合适,而 出现假阴性或弱阳性结果,将此血清稀释后再做血清学试验,出现阳性结果,称为前带现象。这种现象 临床上主要发生在二期梅毒患者。 2.3 梅毒血清固定 syphilis serofast 梅毒患者经过规范的抗梅毒治疗和一定时间的随访(一期梅毒随访1年,二期梅毒随访2年,晚期梅 毒随访3年),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维持在一定滴度(一般在1:8或以下,但超过1:8也不鲜见), 排除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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