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读资料ppt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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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读资料ppt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与风险控制部 目 录一、颁布、施行时间及制定依据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四、合同的解除五、违约责任六、其他规定 一、颁布、施行时间及制定依据 1、该解释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web/23250/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web/23265/民事诉讼法》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依据:合同法第237条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即合同内容为融资租赁关系,但实际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融资租赁事实。法院认定合同的性质,一是根据合同内容,二是根据合同事实。举例:售后回租与企业间的借贷 售后回租与企业间的借贷共同点是,合同一方向对方发放资金,并向其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不同点为:售后回租中存在实际的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会发生转移. 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后果: 1、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不具备融资租赁事实合同,被认定为不具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合同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2、 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的合同依据不复存在,出租人将无法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和费用,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甚至还可能亏损本金。此外,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相关的一系列保证合同也将无效,出租人同时也丧失了向保证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3、企业间的借贷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这一条首次从司法角度认可了售后回租。几个注意点是:①自有物,即承租人必须已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②出卖:即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要有买卖的事实,即货款支付依据、发票、所有权转移凭证。③租赁:按期支付租金、开具租金发票。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解读:① 合同生效:合同双方意思一致,有效签字盖章。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方利益。 第四条 【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②例如,国家药监局曾于2005年曾发文,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租赁的企业,应当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部分法院就据此认定,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其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该解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它用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物的经营使用与其没有直接关系。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租赁物经使用者取得许可,只要承租人取得许可,就可以达到监管目的,不应以出租人没有取得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三、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第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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