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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前规划,落实管理程序,履行监理安全责任
做好事前规划 落实管理程序 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在香江华廷一期工程中,项目监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根据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2004)458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责任。机构严格做到:遵循科学依据,就是在安全监管过程中,落实《条例》和《通知》的要求;狠抓工作重点,就是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明确安全监管要点及监管措施;坚持程序控制,就是坚持流程控制,不放过每一个安全隐患。换句话说,机构坚持做到:做好事前规划,包括安全风险分析、安全监管规划等;落实管理程序,包括安全监管流程、方案审批流程、检查验收流程及现场巡视检查等。其它房号22#房18#房其它房号22#房18#房8#房7#房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其它房号怀德南路长江路7#、8#、18#、22#房地下车库平面示意图1、工程概况本工程共13幢,公建配套3幢,共22万M2,我公司现监理的工程为7#、8#、18#、22#房。每房号及房号间均有地下室,总平面示意如右图。地基土质为黄色-灰黄色粉质粘土层,可塑-硬塑状态,地下水渗透性较差,水量不大。7#、8#、22#房基础为桩基,预应力管桩型号为PHC-500(100)A-C80-15,且为多节桩,设计桩顶标高为-4.75m,18#房为天然地基,主体为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外墙装饰为白色面砖,南立面造型均较复杂,有阳台、空调板、装饰线条等。7#、8#房共33层,檐口高度为106.05m,18#、22#房共18层,檐口高度为59.95m。2、施工特点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监理人员应清楚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包括工程本身特点和安全技术措施。在此基础上,机构可分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制定合适的安全监管规划,采取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本工程的现场施工特点有:按建设单位的总体安排,本工程总工期为2年,2004年12月开始打桩,至2006年12月结束,不同季节,作业环境不同,影响安全因素也有所不同,安全监管要求也应不同。7#、8#、18#、22#房分别由四家施工单位施工,各施工单位管理水平高低不一,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控制能力也不一样,这给安全监管带来不便。在安全监管过程中,不同施工单位,应采取不同的安全监管举措,对管理水平低的施工单位须加强监督检查。从总平面示意图中可看出,本工程不仅有地上建筑物,还有地下车库,如全面展开施工,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存在难度。如建筑物和地下车库先后分开施工,工程工期难以保证。无论如何,在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作业,无形中增加施工安全控制的难度,也增加了安全监管的难度。18#、22#房檐口高度为59.95m,为高层建筑,7#、8#房檐口高度为106.05m,为超高层建筑,外围护脚手采用常规落地脚手架已不可能,施工单位分别采用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安全风险较大,安全监管的难度也较大。本工程分别为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安装、吊重、运行及拆除均存在较大的施工安全风险,在安全监管过程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为群体工程,四家总承包单位同时进场,其均有钢筋、模板、砼、砌筑、粉刷、水电等专业工种,大部分存在交叉作业,尤其在装饰阶段专业工种更多,交叉作业也更多,为此,安全监管的难度较大。二、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机构履行监理安全责任,除掌握施工特点外,还须掌握工作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技术依据及其具体要求。在本工程安全监管过程中,总监在组织编写监理规划前,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等关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有关要求,掌握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所承担的监理安全责任。同时,总监及时召开机构内部会议,督促监理人员学习安全监管要求。通过不断学习,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管知识有更清楚地认识。总监将相关要求进行汇总,印发给各监理人员,便于对照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1、法律依据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中涉及监理单位和执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分别为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第七章第五十八条。① 本《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要求监理单位做到:A 对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B 在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C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监理安全责任。② 本《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A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B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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