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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1刑法的案例3

 L和Y合谋绑架某镇一个体户之子T(6岁),向其家人勒索赎金30万元。2001年3月1日,二人将T骗出,用绳索捆住其双手,然后强行将其带往邻县一事先租好的民房内。在路上,T哭闹不止,L见状心生怜悯,同时也担心案发受到法律严惩,提出放T回家,但Y不同意,二人发生争吵。L遂离Y而去,到外地一朋友处居住。Y则单独将T带到邻县,为防止其逃跑,将其捆绑于住处,自己则向T家人勒索赎金。T家人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Y在接收赎金时被抓获,T获救。   问题:(1)L和Y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罪名是什么?   (2)L中途脱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解题思路」   本案的问题是在二人以上均亲自实行的共同犯罪中,在着手实施以后,一方中途脱离的,如何认定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L和Y成立共同犯罪,罪名是绑架罪。   本案中,L和Y共谋绑架,并共同实施了绑架行为,共同犯有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际控制了人质,完成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2)L虽然中途脱离,仍然构成绑架罪既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理由有两点:一方面,犯罪既遂以后,不可能再有犯罪中止。L和Y共同实施绑架行为,并实际控制了人质,完成了绑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既遂,所以L虽在实行的中途脱离,也不是中止。另一方面,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单纯自己放弃犯罪的,原则上不成立中止。本案中,从主观上看,L自己虽然自己停止了犯罪行为,但他是与Y共同实施犯罪,其既未继续阻止Y的行为,也未去司法机关告发,因此主观上仍有让Y继续实施犯罪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由于L没有有效阻止Y的犯罪行为,仍然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在本案中,虽然L停止了自己的行为,但由于未能阻止共同犯罪人中的Y继续完成绑架行为,而二人的行为有机一体,因而L与Y共同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解析」   犯罪中止,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对于共同犯罪而言,由于它是不同犯罪人共谋实施的犯罪,各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具有有机联系,因此,对每一个犯罪人而言,犯罪并非仅指自己一人的犯罪行为,而是共同实施的整个犯罪,犯罪后果也是整个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后果。要形成犯罪中止,犯罪人就不仅仅是放弃自己的犯罪,而且还应使整个共同犯罪都被放弃,或者有效防止了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的发生。   「应注意的问题」   有的考生可能会认为:L和Y合谋绑架T,勒索赎金,共同构成绑架罪。Y构成绑架罪既遂,但L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应是犯罪中止。这是没有考虑刑法设立犯罪中止的精神实质。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也与单独犯罪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中止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所有共犯均中止了犯罪,这种情况较为简单,与认定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基本相同;另一种情况是,只有其中一方或部分犯罪分子放弃犯罪,在其他犯罪分子仍试图继续实施犯罪时,放弃犯罪者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报警,夺下继续实施犯罪者的凶器,或者采用捆绑继续犯罪的共犯等方法),彻底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丙于1991年5月10日因贪污公款80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丙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1997年7月4日,丙与邻居丁就房间采光事宜发生激烈争吵,在扭打过程中,丙用砖头故意伤害丁,丁在被送往医院途中,大出血死亡。   问:丙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涉及累犯的成立条件和缓刑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问题。   「参考答案」   丙不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受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又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罪犯。丙因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因为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间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所以,丙并不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时间条件”,不是累犯,司法机关应对其后来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单独定罪处理。   「解析」   要准确解答本题,必须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三方面:(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是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都不构成累犯。(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累犯的刑度条件。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累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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