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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d科学的研究是否应存在禁区
科学研究有禁区,没有禁区科学研究就可能失控。科学研究的基本的、最终的价值判断不是取决于“为科学而科学”的理想,而是取决于科学是否对人类有益。所谓科学研究的“禁区”,一般可以理解为:科学研究存在不允许涉及的对象和领域,或指用人为的力量去干涉、阻止、禁止、反对科学研究。从个人探索的“小科学”向群体协作的“大科学”转变,意味着追究真理,建立知识体系不再是科学的唯一目标,它是一个具有多元价值取向的领域,至少真理性和有效性都是它追求的目标,这就使得科学研究本身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制约。因此说,科学也要关注伦理问题,不能单纯地求真。 同时,科学知识是负载着“利益”、“文化”、“实践”的社会、历史过程的建构产物,科学家并非中立地“发现”了科学知识,而且在各种复杂的背景中“建构”了科学知识。没有任何社会行为能够超越于伦理法律规范,没有任何一种社会行为能够仅仅把人只当作手段而被认为是正当的。科学有禁区不能被理解成禁止对某些自然奥秘的揭示,以防止这种知识被运用于邪恶目的而应理解为科学研究行为同样要遵循人类基本的道德法律规范。科技服务于人的途径不是为自己披上价值中立的外衣,而是自觉反省自己的价值导向。因此,科学研究理应更多地服务于恢复人的价值、人格、尊严、个性和自信心,并由此创造一个区别于现代资本主义文明的全新世界。 因而,对科学研究进行的最终的价值判断不是取决于为“科学而科学”的理想,而是取决于科学是否对人类有益。为科学研究设置禁区是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的,并且有利于科学的健康发展,所以科学研究有禁区而且应该有禁区。3.2 科学没有禁区
在“对科学是否应当设置禁区?”这个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过去很难调和,究其根源,分歧因双方在对科学的价值本质认识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而生。
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者与自然主义(naturalism)者大多将科学认识合理性的客观基础纯化,科技因此被看成是文化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是人们改造自然的“新工具”,其本身的价值自然是中立的。将技术定性为一种“新工具”使得技术产生社会负效的原因更加容易的被归咎于使用技术的人而非技术本身。其后,事实——价值两分观被马克斯·韦伯引入了对科学的价值本质认识中,科学价值中立说似乎有了更加有力的理论依据。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是一种内涵较模糊的概念,它充满了激情与先见,正是因“价值”的介入才使两种意见针尖对麦芒地相持着难有结果,因此,要解决问题就需要拒斥“价值”这类形而上学的概念,用“奥卡姆剃刀”将它们剔除。因此,控制技术的负效关键在对技术的使用者的行为予以约束,而不在于约束科学本身。设置“科学禁区”只会阻碍文明的进步。
但“科学价值中立说”对待技术所持的“新工具”观与事实——价值两分观一直为反对者所批判。海德格尔就曾说过:技术并不只是一种工具,它更是一种具有很强的价值导向作用的“座架”。而库恩所开创的科学哲学中的历史学派则令人信服的论证了事实——价值两分法的弊端,费耶阿本德甚至对科学与非科学、科学与意识形态间存在明显的界限也给予了否认。既然科技也是一种带有价值印记的普通社会活动,那因科技所产生的社会负效就不应仅归责于使用技术的人,技术本身也是在责难逃,而为科学设置禁区自然是对这种负面效应予以控制的必要手段。
随着对“对科学是否应当设置禁区?”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消除双方的意见分歧出现了可能。劳丹沿着历史学派的方向对科技与价值间的相互关系做出的比以往更为清晰的阐述,提出了科学合理性的网状模型。他认为:“价值观、方法论和事实陈述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彼此缠绕在一起。
从图中不难发现,劳丹把解决问题作为评价科学合理性的价值标准,目的在这里显得犹为重要,“对(科学)进步的判定必须相对于某一组目的。而且并没有哪一组目的是唯一适当的。” 对目的的评价与调控成为消解技术负效的关键,这与科学价值中立论者强调约束技术的使用者行为而非设置科学禁区的主张有着相通之处,因为目的的实现依赖于使用技术者的行为,所以无论科学的价值是否中立,都有必要对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目的与行为应予调控。在人们选择何种方法(技术)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而非方法(技术)本身。因此,确切地说:科学没有禁区,但希望运用科学实现的目的有禁区。为科学设置禁区的思想其实是想通过减小特定目的的可实现性的办法使得特定目的最终落空。但只要特定目的没有彻底根除,制约其实现的方法(技术)瓶颈终究会被突破。事实上,在科学发展的历程中,众多的实例也证明:用设置“科技的禁区”的方法控制技术的负效从未成功过。造成“科技的禁区”被突破的原因正是在于“目的”与“价值”调控的失效,其具体有四种表现形式:
一、科学禁区并不总是规避科学的负效的产物,社会观念、认识水平也能导致科学禁区的划定。但社会观念、认识水平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当观念、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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