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管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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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PPT课件

第七章 国际税收管理 世界各国在税负(这里主要涉及所得税)上存在着很大差别。 首先是由各国税率的不同而产生的。如有的国家税率高达50%以上(如英国),有的低于20%,在百慕大和某些避税港则为零。 不仅税率会影响税负,而且应税所得范围、费用的确认和分配等因素也会影响税负。 此外,各国税务行政制度的不同也是影响税负的一个因素。 二、国际双重征税 (一)概念 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在跨国公司大量发展以后,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多层子公司独立经济实体之间的重叠征税,在一定条件下也视为国际双重征税。 (二)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是同税收管辖权紧密联系的,只有在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都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这种冲突通常有三种情况: 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具有跨国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作为居民纳税人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地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国际双重征税。 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都被认定为居民,都要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这也产生了国际双重征税。    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所得同时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向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这又产生了双重征税 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原因。   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由于所得税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使国际重复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三)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目前,常见的消除或减少国际双重征税的 方法主要有: 免税 税收协定法 税款抵免(全额抵免、限额抵免) 免税 居住国对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部分,在本国则免予征税;本国政府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益征税。 免税法是建立在减少本国政府税收的基础上,而且又不考虑收益来源国(即外国)的税率高低,因而没有体现纳税公平原则,并为国际企业利用国际税负的差别提供了逃税避税的机会。 税收协定法 是通过有关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避免国际纳税人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 运用税收协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从而完全排除了另一方对该纳税对象的征税权,使国际双重征税得以免除; (二)是通过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可以确定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明确哪些所得应由来源一方优先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哪些所得应限制其税收管辖权的行使等。如此,也能避免双重征税。 税款抵免 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应就其世界范围内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的税款的一部分,以避免双重征税的一种方法。 抵免法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当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居住国的所得税税率时,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并无区别。当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高于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时,超过居住国税率所应纳税款的部分则不能抵免。这对跨国纳税人是不利的,但对征税国有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限额抵免法。我国也实行这种方法。 第二节 国际税收管理理论 国际税收管理是指国际企业利用各国税法制度规定的差异、税法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和真空,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转移收益等种种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办法,作出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以规避或尽量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概念 国际税务筹划是国内税务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指的是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征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 它是纳税人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下,为了保证和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采取人(法人或自然人)或物(货币或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指纳税人跨越税境,从一个税收管辖权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的转移)或非流动,以及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规避、减少或消除纳税义务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 二、国际税务筹划的产生 (一)内在根源 国际税务筹划产生的内在根源同国内税务筹划一样,是纳税人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为此,每个跨国纳税人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和财务安排。跨国纳税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税务筹划产生的主观原因。 (二)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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