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村级留用地政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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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村级留用地政策

 一、鼓励企业提高集约利用水平。(摘自台政发〔2008〕8号《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不再收取土地价款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城建配套费。   (二)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涉及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拆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地。安置面积原则上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确属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的50%。   (四)缩短企业用地期限。对普通生产型工业项目用地,采取短期(一般为20年)出让或租赁的方式,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   (五)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在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留地和空闲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允许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出租、抵押。   (六)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转让(不改变用途),经批准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按标定地价的50%补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二、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摘自台政发(2005)3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的若干意见》)   (一)鼓励依法转让、出租闲置厂房,或利用闲置厂房以联营、入股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经营。废弃校舍和仓库等闲置房屋在规划允许条件下,可转让、出租用于工业项目。   (二)鼓励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等向急需用地的单位流转。原用地单位主动退出闲置二年内的存量土地或退让闲置厂房等,交由政府收储统一安排使用的,可以保留适当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权,今后需建设用地时,予以优先安排。   (三)鼓励村建设留用地、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和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工业企业,或者建设标准厂房进行出租。   (四)开发利用废弃盐田。拟废弃的盐田在申请报废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后,按建设用地直接办理供地手续。   (五)存量建设用地“长规划、短安排”使用。(摘自台土资〔2006〕134号《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   1.除下列城市地段以外,按照城市(乡)规划,近期(为5年以上,下同)不实施建设的存量建设用地,可以“长规划、短安排”盘活使用。   (1)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   (2)生态廊道和城市组团分隔带内;   (3)城市“四线”即黄线(基础设施)、绿线(生态绿地)、紫线(历史文化保护)、蓝线(河湖水体)控制范围内;   (4)近期建设、改造区块内;   (5)现有建成区;   (6)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敏感地带。   2.符合第1条的存量建设用地的使用要符合环保、消防、安全、城市景观、土地有效使用等要求。用地性质符合城市(乡)规划的,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用地性质不符合城市(乡)规划的,予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期限一般为2至5年。期满后确需延长的,分别向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研究后予以批复。   3.符合第1条的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短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年或一次性缴纳租金。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其中村留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使用的,可以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工业用地出让。(摘自台政办函〔2007〕24号《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试行意见》)   从2006年9月6日起,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城市建设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拆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地。安置面积原则上要等面积,如确需增加面积的,其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的50%;安置地块与原用地为相同地价等级的,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原用地补偿价格的80%。拆迁面积在5亩以下的不予土地置换安置,实行货币或标准厂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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