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捐赠激励税收政策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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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捐赠激励税收政策研究

关于慈善捐赠激励税收政策研究   摘 要: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在鼓励慈善捐赠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扩大捐赠免税资格的范围和增加可享受扣除的慈善机构的数量、出台实物捐赠抵扣规定、允许结转或递延抵扣、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等政策建议,发挥税收对慈善捐赠的激励作用。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 慈善 税收   慈善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促使财富和资源能够在社会各阶层之间进行再次流动和重新分配,并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发展慈善事业既是公众表达意见、主张权利的基本形式,又是政府与社会的中介。因此,发展慈善事业利于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起着社会稳定器的功效。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现状与社会需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公民主动参与慈善的意识还不强,企业慈善意识参差不齐,慈善组织动员社会资源能力差,组织建设亟待加强,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发展慈善事业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而财政政策的税收的作用不容忽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可为慈善激励提供一个良好的税制环境。   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促进慈善捐赠方面存在的问题   跟其他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相比,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2011年,美国慈善捐款总额占GDP的1.98%,同年我国人均捐赠占GDP的0.33%,新加坡的人均捐赠占其GDP的0.27%。慈善捐赠主要来自于企业和个人的税后所得,社会捐赠的规模与税收激励密切相关,税收优惠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慈善捐赠个人所获得的税收减免程序复杂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抵扣,但是普通公民却很难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原因是个人捐赠后极少主动地索取捐赠凭证,而以捐赠凭证申请税收减免的更是几乎没有,使得这一优惠条款未落到实处。目前,我国个人捐赠减免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程序繁杂,完整规范的退税相关程序尚未形成,按照我国税收减免程序规定,捐赠者若想得到捐赠的税收减免需要经历层层审核以及自上而下逐级批准的近10道程序,而且退税程序繁琐,增加了捐赠者的交易成本,不利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使得捐赠者的积极性受挫。   (二)捐赠者获得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少   2012年中国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47万家,而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中国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协会731家。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只有向税法所规定的可以接受捐赠的机构所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才能获许在法定的限额内扣除。我国公益性捐赠单位的资格认定范围过窄,公益性捐赠只适用于教育和民政事业,而不包括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公益事业,这些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包含在接受免税捐赠的范围内,无法出据减免税凭证。在我国现有的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的这类非营利机构中,仅有中国红十字会等 22家公益组织享有全额扣除优惠的资格,而且这类组织与政府都有密切的联系。   (三)缺乏对实物捐赠优惠的具体规定   目前,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实物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我国税法中还没有关于企业捐赠实物用于公益事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具体优惠规定,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或个人捐赠的实物可在税前扣除。我国税法尚未明确实物捐赠的计价方法以及估价数额发生异议后如何处理,实物捐赠需要评估实际价值,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在现实生活中,慈善捐赠的方式较多,由于我国发展水平低,地区收入差距大,实物捐赠所占比重较高,因此,在我国鼓励实物捐赠的现实意义更大。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社会捐赠税收激励规定,除对第29届奥运会、防治非典等的实物捐赠可税前扣除外,只允许个人或企业的现金捐赠在税前扣除,这不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行为。   (四)缺乏结转的规定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公益和救济性的捐赠在该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只有当年具有利润可纳税的企业下才可享受捐赠的税收优惠,如果是亏损企业,则无法享受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进行税前扣除,这对当年进行捐赠的亏损企业是极为不利的。美国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如下:企业当年超过税前扣除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5年,而且结转的捐赠扣除要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即使企业当年亏损,也可以就以前纳税年度结转过来的捐赠额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前扣除。   (五)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失   慈善捐赠的相关税种设计不合理,使目前我国的税制对捐赠行为无法起到最大范围的激励作用。中国至今没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特殊税种,因为他们更愿意把积累的财富留给子孙后代。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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