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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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讲座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讲座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情况 (一)修订原因 (二)修订情况 (一)修订原因 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9月2日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的形式发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随着烟草专卖执法实践的发展和新的法律规定的出台,3号令已经日益不能适应变化发展的执法环境和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修订3号令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 二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是完善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 四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 (二)修订情况 1.体例方面 在四个方面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一,新规定共九章,76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体例顺序调整了原有体例。 增加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专章,其中一般程序是将原规定的立案、调查取证以及处罚决定的内容整合到一起形成的; 删除了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专章。 第二,为了体现统筹兼顾原则,在一般程序中增加了“审查和决定”专门一节。 (二)修订情况 第三,由于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范畴,因此取消了行政复议专章,但同时规定在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四,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增加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专章,强化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明确了执法人员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修订情况 2.内容方面 总则 一是在第一条中增加了关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内容,体现了对行政公权力的规范与监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二是在第三条中调整和修改了原规定关于行政处罚实施原则的规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又紧密结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例如规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对在实际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具有指导意义。 (二)修订情况 三是在第四条中增加了救济途径的规定,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和诉讼权,明确规定复议机关是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 四是在第五条中提出了内部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将内部监督制度作为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后面的多个条文中得到了体现。 (二)修订情况 管辖 新规定在管辖方面的修订情况: 第一,新增以下条款: 一是移送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规定了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移送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是下级对上级的管辖权转移。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上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但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二)修订情况 三是在指定管辖中关于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问题,原规定要求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查处,新规定增加了可以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 (二)修订情况 第二,删除了原规定中“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的内容,明确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并依照法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无权管辖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移送其他机关管辖,否则就会构成越权处罚并导致处罚行为无效。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修订情况 (3)简易程序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简易程序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一是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简化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实施要求。原规定要求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制作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做出行政处罚,而新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制作笔录,也并未对执法人数做出限定。 (二)修订情况 三是规定了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四是细化了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备案监督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部门备案。 本部门收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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