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的笔记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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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的笔记法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 导 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 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立法概述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2)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约依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4.价格条款 5.商检条款,主要包括 (1)关于商检权: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款货物的依据,允许买方复验; (2)关于商检机构:国家设立,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厂商或产品使用部门设立。 (3)关于商检的期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若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意外事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控制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封锁、政府禁令;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过失同存时,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1.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 FAS在90年通则中是由买方办理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2000年通则中,由卖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 DEQ在90年通则中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2000年通则中,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口手续。 2.明确了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90规则未规定,2000年通则规定,FCA贸易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应由卖方负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当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即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向对方的交货。 二、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一)E组术语(内陆交货合同) E组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Ex-works(工厂交货),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卖方的义务:(1)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义务:(1)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二)F组术语(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组共有三个贸易术语,即FCA-全称为Free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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