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制作法律务(律师事务所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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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制作法律务(律师事务所资料)

公司章程制订法律实务 目 录 专题一、公司章程自治及其界限 专题二、公司章程制作实务:以控制权为中心 专题一、公司章程自治及其界限 (一)章程自治的意义 1、公司经营自由的体现 2、公司治理特色的体现 3、与公司法的互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二)公司法的规定 ——确定法定代表人之种类(13条) ——规定转投资或为他人担保之比例(16条) ——规定出资交纳的期限与比例(28条、94条) ——增减股东会之权利(38条11项、101条6项) ——增减董事会的权限(47条1项) ——增减监事会的权利(54条7项) ——增减经理的权利(50条2项) ——改变表决权数,不按出资比例投票(43条) ——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42条) ——关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49条1项) ——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特别规定(72条4项) ——规定股权可否继承(76条) ——规定知情权可查阅的内容(98条) ——受让或转让重大资产作出是否由股东会决议(105条) ——规定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106条) ——规定财务报告送达股东之期限(166条) ——规定可不按投资比例分配与优先认购(35条、167条) ——规定聘用会计审计机构的权利归属(170条) ——规定解散公司之事由(181条1款) (三)章程自治的界限 A、绝对不能因全体合意限制的股东权 (1)法定义务:出资瑕疵责任、董监高的法定义务;清算义务等 (2)知情权 (3)临时股东会议召集权、提案权 (4)股东会议出席权 B、全体股东可合意限制的权利 (1)分红权 (2)新增股份认购权 C、资本多数决可限制权利 股东的其他权利 案例:股东身份消灭与没收股权 1998年4月18日,化工机械厂申请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凡是原企业的职工,原则上都要出资购买企业资产作为自己的股本,成为新公司的股东。4月21日,当地政府体改委同意将化工机械厂改造成集体法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6月30日,宋聚国等职工分别交款购买了股份,宋聚国的股金在入股明细表上共计60371.5元,其中新购股5000元、原有股2342.75元、量化股为28425.75元、工龄股为3520元。同年8月12日,宋聚国等股东分别在股东签字表上签字,全体股东制定了《莱州市化工机械厂股份合作制章程。 公司法规则的属性:自由与强制 一、公司法规则 1、结构性规则(Structural Rules) 规定公司权力在不同机关的分配以及各机关行使这些权力的要件;宜为任意性规范。 2、分配规则(Distributional Rules) 规定了公司财产在股东间的分配方式,为任意性规范 3、信义规则(Fiduciary Rules) 规范董事和控股股东的义务,应为强制性规范。 二、学理判断依据 1、对《公司法》规则的任意性或强制性属性判断,并不能简单地依赖‘不得”、“必须”、“当”等强制性规范字句,或者“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等任意性规范字句,应从根本上选择一种更为抽象的法理判断标准。 2、司法应当超越法条的表面字意,本着法条的根本属性来解读公司法规则,而且应当允许公司参与方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公司法规则。 注意:学理与实务的差异;法条主义的影响 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并非“章程另有规定”) 股东会概括授权:“国美”之争 2004-2006年,黄光裕个人于国美持股比例,一度超过75%,黄光裕凭借绝对控股地位,对国美公司章程进行多次修改。2006年修改幅度最大: 1.董事会可以随时调整董事会结构,无需股东大会批准,可随时任免、增减董事,并不受人数限制。 2.董事会有权以各种方式扩大股本,包括供股(老股东同比例认购)、定向增发(向特定股东发行新股)及对管理层、员工实施各种期权、股权激励。 3.董事会可以订立各种重大合同,包括与董事会成员“有重大利益相关”的合同。 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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