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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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绪论 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  (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  (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  (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 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 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生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又包括发生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国际关系和人身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   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其特点为: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四个重要回合: 1955年在印尼的万隆召开了第一次亚非会议:1960年以后新独立国家增多,加强了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发言权,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1964年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展中国家在这个国际经济组织中拥有表决权上的优势: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大致分为两种:   狭义理解。专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如正在争取解放和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广义理解。除上述主体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外,还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和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教材采用广义理解,所以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间比较早,并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7世纪以前   公元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国际商务习惯和制度→国内成文法规;经由商人法庭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标志:   (1)罗得法;   (2)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习惯法典:《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维斯比法、汉撒法等海事商事法典。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北欧城邦国家的商业政治联盟,目的在于相互协调、保护贸易和抵御“商敌”,调整的对象是城邦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和萌芽阶段的其他国际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后者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 萌芽阶段的其他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萌芽阶段的北欧城邦国家际经济法调整的   (二)发展阶段: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   (1)国际条约。  (2)近现代国际商务习惯和惯例。(3)多边国际商务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知识产权: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的《关于保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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