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应然选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优质课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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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应然选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优质课件

第48卷第3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1.48NO.32008年5月JournalofHen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May.2008商法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应然选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樊涛(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摘要: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非商事立法的最佳选择,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及商事司法的缺陷催生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系一种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新的商事立法模式。《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成功经验表明,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必将是我国既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商法通则并不取代民法在私法中的一般地位;商法通则统帅商事单行法;商法通则不追求形式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共分11章、103条。关键词:商事立法;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商法通则》建议稿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3—0014—11 收稿日期:2007—12—15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中国商事法律责任研究”(2005一ZX一236)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樊涛(1974一),男,河南兰考人,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河南大学法文化研究所研究人员。这种缺陷暴露得较前更加突出了。德、法等民商分立一、传统商法立法模式之反思的国家不得不在商法典之外制定公司法等单行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法与商法的立法体严格来说,现在的《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日制大致采用两种模式即民商合一模式或民商分立模本商法典》等客观上都已演变成了其整个商事法规中式。民商合一模式,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讲民商的一个通则部分。这说明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很难依之区别,关于商事的规定,或编人民法典之中,或以单靠商法典解决所有商事事项的规范问题。日本也曾行法规颁行,此以瑞士、俄罗斯为代表。民商分立体在商法典的框架中探讨完善公司法,诸如增加规范的制,将民事与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层次结构就是一个重要举措,但最终不得不于2005 商法法典,民法法典与商法法典各自独立存在,此体年另行制定公司法典,甚至公司法典的条文超过原商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法典(包括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规范)的研究表明,不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都肯条文。这表明,采取民商分立的体制并不是商事立法定商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只是商事法律规范进哪个最好的选择。[1]37 “房子”(是进民法典还是商法典)的问题。其实,这两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充分注意了民法、商法调整种立法体制各有优劣。民商分立充分注意了商事的的社会关系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强调私法特殊性,也就是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营利特性,规范的共同性和私法的统一性,注重在私法的总体框注重从整体上把握商事事项,强调对商事事项的系架中规制商人与商行为,可以较好地实现民法、商法统、统一的规范,即从商人到商行为都作出明确规定。理念的统一。但是,民法和商法是为了调整不同社会由于这种体制把商事事项的规定系统化了,既有个别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无论是价值取向还是调整范围等性的规定,也有一般的质的规定,所以便于人们遵守,均存在较大的不同。民法乃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格也便于在解决商事纠纷和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法之范畴,以使人成为社会生活主体以及法律主体为不过,这种立法体制也有其不足。商法典十分注重严价值追求;而商法则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基础与依托始密的逻辑结构,但这种严密的法典结构很难适应瞬息能发生之结果,为人格快乐法之范畴,以人生无悔、不万变的市场经济,并且,在社会经济实践发展的今天,枉人生以及人生幸福为其价值取向o[2]41不同的价值14万方数据取向,体现为民法与商法在调整对象、方法及制度设之间明显地存在着一个空白,以致无法使民法通则的计上的区别。民法各项制度的调整后果是以不惜牺主体规则和商法的商人特别规则连接成一个系统。牲市场交易秩序为代价而追求的个案的公平,以实现诚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法人的规定提供了商人民事主体基本的人格独立与被尊重,因之民法具有道的基础性条件,但它没有提供商人的充分条件。我国德伦理色彩(这在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等方面体现得商事法律仅仅是给人们提供了具体的商人形态,包括尤为突出)和伦理效益。而商法各项制度的设计则不商法人(法人企业)、商合伙(合伙企业)和商个人(个惜牺牲个案的公平以追求整体上稳定的市场交易秩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具体形态,序,以实现效率和利益。显然,民商合一体制忽视了除此之外,在民法通则和单行的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商法与民法的不同之处,漠视了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之间,缺少关于商人的共同性规则,以致人们无法从系的特殊性。民商合一,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合一,法律的规定中直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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