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规范管理1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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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规范管理1ppt课件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2、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理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如下图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合适的高度,用前扣严, 3/4满封口,不要晃动 常见医疗废物装置盒 检查中存在问题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检查中存在问题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错误! 针头露在外面 没盖紧 超过2天 错误! 太满超过3/4 超过2天 被刺、不能封口 有效封口和标识 错误的封口和标识 医疗废物外露、无效封口 医疗废物贮存地点:产生地、暂存处 错误! 不得存放在电梯口或楼梯口或厕所里 错误! 不得存放在走廊或过道处 环境污染、被偷 医疗废物暂存处: 未盖盖,未关门 医疗废物的运送与登记 1、总务科医疗废物收集专人每天两次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将分类、包装合格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站。 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1.总务科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买卖医疗废物,不得随意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2.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监督本科室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和交接登记。 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3.总务科负责医疗废物运送和暂存处人员的管理。 4.护理部、医务科记门诊部监督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安全管理规定, 5.感染管理科负责对院内医疗废物处理过程的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政府的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曝光处理----几个例子 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中央有关媒体曝光了河南省周口市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甚至个别机构、人员存在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我部和环境保护部也分别接到媒体举报,反映山西省稷山县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环节不规范。上述事件反映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分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近几年几起不良事件的报道: 2011年3月1日,《南京零距离》、《金陵晚报》分别报道了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医院和连云港一院“医疗废物流失”事件; 2011年3月30日,辽宁电视台报道了徐州市睢宁县高危医疗垃圾被高价非法回收的事件; 中央电视台也进行了相关报道 。在这些报道中,徐州市睢宁县非法医疗废物回收加工企业所暴露的问题和有关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问题触目惊心。 二、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南京市大厂医院 医疗废物流失事件的通报[2011]84号 事件处理结果: 对医院的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追究管理责任,受处理的管理人员有,院长、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总务科长、保卫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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