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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十五、其他 ----①社会保险手册、证、卡的购领和补发 一、购领范围 单位中首次参保人员、新批准退休人员或社会保险手册、证卡遗失、损坏的 人员。 二、购领办法 ㈠首次参保人员 1.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办理新增人员参保手续后,至证卡管理 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职工医疗保险证》和《社 会保险卡》(IC 卡) 2.单位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填写完整并粘贴照片, 交社保经办机构加盖钢印。 3.单位于每月 20 日后至市社保中心一楼大厅市商业银行“IC 卡发放”窗口 (在各区参保的单位至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卡》。 ㈡新批准退休人员 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办妥退休及待遇审批手续后,至证卡管理 部门购领《职工退休养老证》,填写完整并粘贴照片后交社保经办机构加盖钢印。 ㈢手册、证、卡遗失或损坏人员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遗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职工须先登报 《苏州日报》 等)声明作废,然后由单位持职工书面申请、登有声明的报纸、职工居民身份证、 近期 1 寸证件照 1 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原个人 编号补发,并在补发的《手册》上注明“补发”字样及补发日期。 2.《职工医疗保险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认的,职工可持书面申请、本人居 民身份证、近期 1 寸证件照 1 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社保经办机构 审核登记,按原个人编号补发。 3.《社会保险卡》遗失的,职工应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立即到市商业银 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社会保险卡》损坏无法使用的,职工先到市社保中心信息 管理部门开具坏卡证明,然后凭此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市商业银行网点挂失。 《社会保险卡》挂失并经核实后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发。办理补发手续期间发 生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结付的医疗费用,可先由个人垫付,并在补发卡后到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结付。 本人身份证与《社会保险卡》一同遗失的,职工应立即至市商业银行网点或 拨打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并及时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 时身份证”。办妥后持“临时身份证”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㈣其他 96 :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手册、证卡,由本人按规定在办理档案托管、参保登记、 委托缴费等手续时分别向就业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或市商业银行购领。 被征地农民参保及就医证卡,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办理基本生 活保障有关手续时分别从征地保障经办机构或市商业银行领取。 ----②《社会保险卡》使用说明 一、使用范围 《社会保险卡》(IC 卡)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商业银行联合发 行,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发。该卡是参保职工的就医凭证,主要用 于记载个人帐户资金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参保人员办理以下业务时应持本人《社 会保险卡》 1.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2.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或转外、居外等医疗审批手续;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4.因各种原因转移、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卡》 及个人帐户清算、转移手续; 5.办理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6.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7.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本人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个人帐户情 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等。 二、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卡》仅供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他人使用,也不 得持他人《社会保险卡》冒名就医。 2.《社会保险卡》由参保职工本人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或接触 高温、高磁物体。 3.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缴纳或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保中心将冻结 职工《社会保险卡》,冻结期间除个人帐户往年结余额可继续按规定使用外,暂停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负担。单位或 职工必须补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后按规定续缴,《社会保险卡》方可 解冻并恢复使用。 4.《社会保险卡》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的,职工应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立即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社会保险卡》兼有苏州市商业银行《姑苏卡》的银行卡功能,详情可参 阅随卡印发的《姑苏卡使用指南》或直接向市商业银行网点咨询。 97 ----③举报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一、举报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举报范 围: 1.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2.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利用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卡》(IC 卡),直接或者 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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