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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假期制度
公司假期制度
第一条: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作息时间为:
工作日:周一--周五;休息日:周六、周日
工作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3:00--17:30
第二条:法定节假日
元旦 一天
春节 三天
五一节 三天
国庆节 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三条: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调休假等
1、 病假
1) 病假者须持区级医院或公司指定的二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2) 每月三天以内(含当月累计三天)的病假者,将《病假证明单》交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生效。若因患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病假证明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事后应及时补交《病假证明单》,否则一律不作病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3) 每月连续三天或累计当月病假三天以上病假,须报公司人事部核准备案。
2、 婚假
1) 凡请婚假,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申请》交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安排人员临时接替其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 初婚婚假为5天,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员工,初婚假期可增加5天,共为10天婚假。
3) 非初婚婚假为3天。
4) 婚假假期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假期计入婚假期。
5) 婚假假期原则上一次连续休假,由特殊原因需二次休假的须报公司人事部批准,但跨度不得超过6个月。
3、 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假期。
1) 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申请》,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至人事部门备案;
2) 单胎顺产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3) 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可增加产假15天;
5) 符合晚婚年龄的男性员工可在配偶生产后连续休假3天带薪假期;
6) 产假期间的医疗津贴,按照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由社保局统一支付。
4、 探亲假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父母不居住在一起,而且不能在公休假回家居住一昼夜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1) 凡请探亲假者,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批准,并送公司人事部核准备案;
2) 探亲假期逢节假日连续计算假期;
3) 探亲假应一次用完;路程假期另计。
5、 丧假
1) 凡请丧假者,应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批准;
2)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准假3天;
3) 员工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1天;
4)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丧事在当地办的,另给予路程假,但不予路程费报销。
6、 事假
1) 员工请事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予以生效。连续请假3天以上或当月累计请假3天以上,须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事部申请,申请批准后生效。
2) 若事前情况特殊不能办理请假手续,须设法以电话等方式向部门主管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3) 如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4) 员工请事假不满半天按半天计算;满半天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7、 工伤假
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二级医院以上签发的《病假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8、 调休假
1) 调休假要求在30内使用,调休应事先向部门主管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休。
2) 调休假使用每次不得少于四小时。
第三章 考勤
第一条:公司实行考勤登记制度,由部门主管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证明凭证,月终汇总部门考勤并呈送人事部。
第二条:员工因公外出,应向部门主管申请通报,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外出。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一经发现,按双倍时间(不少于半天)事假处罚。全年多次发生的予以除名处理。
第三条:迟到
员工迟到30分钟以内,每分钟扣工资1元;迟到30分钟至2小时按半天事假处理;每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每次迟到的处理按双倍处罚。
第四条:早退
员工无故发生早退半小时以内,按半天事假处罚;半小时至1小时以内按事假1天处罚;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的按以上处理方法累加计算。
第五条:旷工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以旷工处理:
1) 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
3)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 被公安部门拘留;
5)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员工发生旷工,旷工日按缺勤日双倍扣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五天,公司处除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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