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业务和流程简介(参考学习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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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业务及流程简介 (仅供参考、以官方网站公布的操作规程为准) ?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及处理 1.自营出口企业或委托代理出口企业,请携带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出口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办税服务厅领取);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出口企业发生首笔出口业务后,凭出口发票复印件(盖法人章、中英文企业章、入账章)到各分局所(生产企业)、管理三科(外贸企业)综合组申报开通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 3.已开通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的生产企业,不论当月有无销售收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必须先进行免抵退税月报表申报。 二、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 对出口货物劳务或视同出口货物,除适用免税和征税规定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应提供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发票; 5.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6.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7.《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当期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5.《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四、免税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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