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治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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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治责任制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总则 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任制。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基本要求 2.1凡有粉尘及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2有粉尘及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2.3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2.4 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2.5 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6 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清单进行更新。 2.7 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定期更新,并将结果告知岗位人员。 2.8 根据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2.9 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 机构与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岗位职责: 3.1 主任职责: 3.1.1 主任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及监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2 安全员职责: 3.2.1 安全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定期更新,并将结果告知岗位人员,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3.2.2 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 3.2.3 根据矿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3.2.4 负责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2.5 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3.2.6 负责对职业防护设施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上报矿生产科。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 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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