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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化中地知、情、意

宪法文化中的知、情、意   摘要:宪法文化是人们在宪政发展和宪法实施的前提基础下,通过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等事项的认知、评价等多方面认识的总和。宪法文化包含三个内容:作为“知”的对宪法知识的感知、记忆、思维和想象;作为“情”的对宪法文本、规范、秩序的感观、情绪与评价;作为“意”的对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情结和行动意愿。这三个内容的生成与发展,受到公民教育、宪法实施和宪法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关键词:宪法文化;宪法信仰;宪法实施   法治文化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方面,宪法文化则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法治文化是其他文化发展的有力保障,没有以宪法文化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保驾护航,其他类型文化也难以得到良好发展。   一、宪法文化释义   (一)什么是完法文化?   宪法文化的概念历来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其概念困境主要来源于“文化”一词的多义性,据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K·克鲁克洪曾进行统计,1871年到1951年间文化定义有164个,此后法国社会心理学家A·莫尔则统计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文化定义有250个。因此,要突破这一困境,对宪法文化进行准确定义,其重点并不在于对文化的普遍概念进行探究,而是要考察宪法何以型构为文化,甚至以文化的形态作用于生活。惟其如此,方能突破由“文化”这个复杂概念织就的樊笼,有效辨识出宪法文化在现实中的确当含义。   就其原初意义而言,宪法文化自然应体现为一种精神层面的产物,它直接作用于人们的精神层面。与此同时,宪法文化又与宪法规范密切关联,并以此为媒介作用于政治制度层面,“宪法文化对于宪法而言,既非纯外部因素,也非纯内部因素……宪法自宪法文化中汲取灵感、力量和正当性,后者则为宪法设定方向和目的。”最后,它还会促进和保障宪政的发展,它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为公民自觉维护国家权力秩序、社会生活秩序提供精神动力,而在出现政治危机之时,则能够激发起人民关于维护现有秩序、维持局势安定的热情与愿景,这是宪法文化在物质生活层面的集中体现。   既然宪法文化在精神、制度、物质三个层面上作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那么宪法文化也自然可以归纳为一个以宪法精神文化为基础,宪法制度文化为架构,宪法物质文化为保障的综合文化体系:(1)宪法精神文化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在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下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等事项的认知、评价、情感等多方面精神因素的总和,是关于宪法、宪政的生活态度的总称。宪法精神文化是宪法文化的基础所在,也可以说是狭义的宪法文化。(2)宪法制度文化是借寓于具体宪政制度。作用于人们客观生活,体现特定宪法价值,具有规范特性的生活准则。宪法制度文化是宪法精神文化的意志化,通过一定的制度运行方式,形成一定的文本规范或惯例习俗,并进而使得宪法精神文化的内容通过规则的方式展现出来,形成一种可为民众共同倚重的、生活化的制度凭依。(3)宪法物质文化是宪法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共同作用之下形成的物质生活方式及相应的生活场境安排,它也是一国公民精神世界的外在表征和制度设计的物化体现。宪法物质文化承载了精神文化需求和制度建设功能,是精神文化需求得到满足,制度文化实际发挥作用的产物。   (二)宪法文化建设的阶段性   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建设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它势必要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阶段。宪法文化作为一种包括精神、制度、物质三个层面丰富内涵的文化形态,本身即具有了极为丰富的内涵,加之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宪法文化的建设更加不可能通过某个特定组织的特定行为即可完成,而必然体现为一个长期发展的、复杂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组织、个人的共同努力逐渐生成了宪法文化的基本内容。   前已述及,宪法文化的基础在于宪法精神文化,而宪法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实际上都是现实世界对宪法精神文化的反映与延伸,宪法文化建设的核心步骤也从而体现为宪法精神文化的建设,即人们对宪法、宪政等的各种主观意识的发展。从社会科学的一般观念来看,人们认识世界的主观意识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认知阶段,目的在于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二是评价阶段(即情感阶段),目的在于解决“有什么用”的问题;三是决策阶段(即意志阶段),目的在于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宪法文化的建设也因此具体包括了如下三个过程:一是“知”,也就是形成对宪法知识的感知、记忆、思维和想象:二是“情”,也就是塑造对宪法、宪政的情感要素,是对宪法文本、规范、秩序的感观、情绪与评价;三是“意”,也就是产生对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情结和行动意愿。这三个内容一方面呈现为一种递进式的发展,由“知”到“情”,由“情”到“意”,另一方面又互相影响、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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