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用PPT课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解读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制定并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开始,根据医改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安排。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15元.
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15元提高至25元。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了10类41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十二五”期间,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卫生服务经费,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10大类41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实践改进:2011年版在2009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基础上,通过广泛调研论证改版,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更强
项目扩充:
儿童健康管理对象从“0~36个月”,扩展到“0~6岁”
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等内容
增加了“老年健康管理”的体检项目
针对主要慢性病患者服务项目
9、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10、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11、重型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省增内容
1、辖区常住15-49岁妇女系统管理率
2、冠心病患者系统管理率
3、脑卒中患者系统管理率
4、残疾人康复指导率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1、城乡居民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60%
2、老年人健康管理:占总人口比例9.1%
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 :≥60%
健康体检表完整率 :≥70%
3、高血压、糖尿病管理:
高血压、糖尿病患病率 高15% 糖 2.5%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 :≥35%
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60 %
高血压、糖尿病血压控制率≥50%
4、0-6岁儿童管理:
建证率接种率≥95%
新生儿访视率≥85%
儿童健康管理率≥90%
儿童系统管理率≥80%
5、孕产妇健康管理:
早孕建册率 :≥60%
产前健康管理率 :≥80%
产后访视率 :≥85%
6、重性精神病人健康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 :≥2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6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显好率:≥30%
工作人员要熟知工作范围及指标体系!!!
(一)、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地区差异(8、6、5、4、3、2、1);
分别对西部、中部地区承担80%和60%的经费补助,对东部地区按不同省份分别承担50%、40%、30%、20%和10%的经费,其中福建50%、山东40%、辽宁30%、江苏20%、浙江、广东、北京、天津和上海10%。
(二)、山东省对地方补助的地区也是有差异的。德州补助比例为70%。
2011年,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原9项增为10项,资金构成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5%(3.75元)、健康教育8%(2.00元)、预防接种10%(2.50元)、传染病防治4%(1.00元)、儿童保健15%(3.75元)、孕产妇保健6%(1.50元)、老年人保健12%(3.00元)、慢性病管理18%(4.50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4%(1.00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4%(1.00元)、卫生监督协管4%(1.00元)。今后,随着服务项目改变以及补助标准的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构成比例将进一步调整。
1、以服务对象、服务数量为基础测算
-建立健康档案
-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
-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预防接种
2、以机构为基础测算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3、混合方式测算
-健康教育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2〕3号)文件要求。
各县(市、区)级卫生、财政部门和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以及其他参与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机构。
(一)、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
(二)、市级考核原则上每半年1次;县(市、区)级考核每季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