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析5.2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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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析5.28

* “人事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关系 “人事外包”与“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人事外包”也叫 “人事代理”,是企业将劳动人事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委托给专业公司来做。其特点是劳动关系仍然在用人单位。对于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不可能雇佣几个人来做劳动人事管理。 因此,将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公司来做,对于小单位应当是理智的选择。 *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因为小时工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可以不签合同、不调档案、不用去社保办保险、辞退不需要理由、可随时辞退、还不用支付补偿、而且还符合法律规定。这与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有了天壤之别。 *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 苏州工业园区某日资企业副总,在2008年6月30日向公司老总发邮件申请离职,公司老总回邮件表示同意,并拟在7月中旬开个欢送会。没过几天,副总委托律师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薪资70500元(5个月双薪,自2008年2月—6月),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8200元合计人民币118700元,公司本来想以5万元进行协商处理,因离职的副总没有同意而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总经理向仲裁委员会诉说了自己的理由,副总自2006年假如公司以后,曾签订合同自2004年8月1日起至2006年8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副总自己提出不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了,原因她在其他地方办理了社会保险,因此也就不需要另外签订来到合同再缴纳园区公积金,将公司缴纳部分直接以薪资给她,为了她的利益公司同意了她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实施前,公司法律顾问曾提醒公司老总需要和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老总出于好心发邮件给副总,表示是否签劳动合同“主要是个人意见如何?”,也就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由她(副总)自己决定,但是没有明确提出要求和她签订劳动合同。 开庭过程中副总代理律师坚持主张要求支付双倍薪资赔偿和补偿金,公司委托律师依据《劳 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公司并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离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在多个轮回辩论后,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金6万元。从本案例可以看到,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每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提醒企业注意,如果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也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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