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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培训

劳动关系热点问题案例 热点一:一年内不签合同视为“终身制”? ? 案例:25岁的小吕在航海路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公司始终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他问过几次,得到的回答是“公司员工都不签合同”。 解答:赵明说,12月1日后,若用人单位在用工一年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订下“终身”,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单位拒签合同,劳动部门将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罚企业。   但需要说明的是,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终身雇用制,更不是“铁饭碗”,员工患病、非因工受伤、确属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企业破产倒闭等,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动辞职”不改变“劳动关系连续”,企业单方让员工工龄“归零”无效。用人单位要想切断员工工龄的连续性,必须是员工离职,包括办理工作交接、停止发放工资和社保、办理失业手续、转移个人档案等。   只要员工继续在本单位上班,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企业采用职工“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性质,但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员工工龄依然可以累计计算。 热点三:企业私定“秘薪制”不合法? 案例:干汽车维修工的马师傅一个月能拿1500元钱。可每个月的工资、福利分别是多少?这些他都不太清楚。而同样干维修活的几个同事,工资待遇都不一样。“为啥干一样的活,拿的钱却不一样?”马师傅问。 解答:2008年1月1日开始,薪酬标准员工将有“发言权”,企业必须向员工明确工资制度,不能再随意私自制定员工劳动报酬、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职工在同一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付出同等劳动、取得同等业绩情况应按“同工同酬”标准。 热点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掏两倍赔偿金 ? 案例:在一家医药公司上班的张先生,今年3月份不慎被汽车撞倒造成腿骨骨折,当张先生在家休息半年后,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张先生辞退,工资只补发到3月中旬。? ?? “辞退我有没有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又是多少?”张先生很是不解。 热点五: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该得到何 种赔偿 王芳是北京石景山人,城镇户口。2006年7月大学毕业应聘到北京天和广告公司工作,从事设计工作,月薪3000元。在去单位的第二个月王芳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8月1日到2011年7月31日。单位只是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其余的社会保险没有为其缴纳。2009年10月份,没有经过王芳同意,单位擅自把其工作岗位从设计部门调到了行政部门,王芳多次以调动工作岗位没有经过其同意为由,多次找该公司总经理解决此事,北京天和广告公司以王芳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王芳的劳动合同。试问这种情况,王芳能采取何种补救措施或者获得何种赔偿? 解答:解答:就本案王丽应该得到何种赔偿,现解答如下: 1、单位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没有经过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是无权单方面对劳动者调岗降薪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该单位的相关的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这些约定对劳动者有没有效力这里先不谈,暂且认为有效,这个问题下篇文章再讨论)。因此,王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的请求有两种,一是要求裁决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北京天和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热点六: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王某大学毕业,应聘一家公司,公司人事部告知王某,先试用三个月,三个月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欣然同意。不料一个月后,王某接到通知,告知公司不需要他再继续上班了。王某不理解,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解答:王某与该公司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公司在没有告知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本案例中公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王某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热点七:双重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案例:张某系某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岗期间该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6年张某被一家外企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00元。2009年外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遭外企拒绝后,张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其与外企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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