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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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 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楼杰 (联系电话:0572----2128639 电子信箱) 1、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陈某于2013年3月1日至A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按照公司的规定,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必须先到公司人事部登记,由公司安排统一签订劳动合同。自3月2日开始,公司人事经理多次书面通知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但陈某以不愿长期在A公司工作为由拒绝签订,并口头承诺不签合同一切后果自行承担。2011年2月,陈某与保安队长发生矛盾,因无法和解而离职,随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倍工资概念 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那么超过一个月后要支付二倍工资。要尽量避免疏忽不签和提防恶意不签合同的劳动者。 一种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要注意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 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时效规定 裁决观点 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还应当考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还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故意或疏忽引起的,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二倍工资赔偿。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虽未签合同,也可不付二倍工资 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 主管人事利用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在停留薪期内 女职工在产假期内、哺乳期内的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病假期内的 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合同。 二倍工资实务 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但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要不要支付?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如果合同约定了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还在单位继续工作,视为原劳动合同自然延长,要不要支付?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次订立合同是否一定要无固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如何确定工伤待遇 余某为甲市A道路保洁公司工人,2015年1月4日,余某在下班途中所乘坐的电动三轮车与一拖拉机相撞,导致余某小腿骨折受伤。余某向人民法院对事故机动车车主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390.8元,经法院执行,余某仅获得执行款415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终结。之后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余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A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已经赔偿,无需再支付工伤待遇。双方调解不成,余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即“分项补差,双重享受”原则。(09年7月31日之前是总额补差,工伤保底) 仲裁结果:A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计45336元。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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