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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课件
2.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4.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前置条件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证明材料。 (三)审批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四)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危险废物类别; 年经营规模;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该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五)变更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重新申领的情形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20%以上的。 *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七)换证 1.许可证有效期:综合经营许可证5年,收集经营许可证3年。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3.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八)终止经营活动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 2.采取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九)明令禁止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上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情况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四、监督管理 (三)经营情况记录、报告与保存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经营单位应当将记录薄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记录薄应当永久保存。 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存档。 * 四、监督管理 (四)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 (五)收集证的特殊要求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四、监督管理 (六)终止后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 五、法律责任 (一)变更法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违反第十一条规定) 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五、法律责任 (二)需要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而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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