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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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PPT课件

第二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的认定 一、虚报注册资本犯罪 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假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此类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法常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2、行为人与验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以虚假的验资报告骗取公司登记。 3、行为人伪造、变造合法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金,骗取登记。 在对此类犯罪案件定性的问题上,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二、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犯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 刑法第三者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系债券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者公司,企业债权募集办法中,隐满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犯罪 本罪的概念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是经《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修正后的《刑法》第16l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惩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不按照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的犯罪的规定。有的学者将本罪称为“虚假陈述的犯罪”;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应为“虚假信息披露罪”。 五、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它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的罪种。 根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修订,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 六、妨害清算犯罪 六、妨害清算犯罪 刑法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犯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瞒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七、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侦查工作中的术语,包括商业行贿犯罪与商业受贿犯罪,刑法第163、164条分别作了规定。商业行贿犯罪,刑法上是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犯罪,是个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犯罪案件。商业受贿犯罪,刑法上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它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八、关于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犯罪 在公司、企业犯罪案件中,以下几类犯罪案件只有当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经理、董事或其它工作人员才构成犯罪。也即这几类犯罪案件的行为人限定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中,私营或合资性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即使出现类似的行为,亦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几类犯罪案件分别是: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 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通常我们对这种犯罪行为亦称为“非法竞业经营”。所谓“竞业”就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 (二)?? 为亲友非法牟利犯罪 刑法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徇私经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所谓“徇私经营”,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企业担任的职务便利进行损害国家利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 刑法第167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它是指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诈骗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一些诈骗犯罪的得逞与国有公司、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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