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代理行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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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代理行为》ppt课件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 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 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延长 余某于1980年7月出国前将一部录像机寄存到朋友赵某家中。 1980年8 月,赵某家中遭窃,录像机亦被盗。2000年6月余某回国,向赵某索要录像机。赵某告知,录像机已被盗,与自己无关。 问题:余某若要提起诉讼,应在何时起诉,人民法院才能保护其权利? 案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 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 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 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它障碍。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只有在诉讼 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 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案例:甲乙两企业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6年10月给乙方供货,乙方于同年12月15日前给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如约供货,但乙一直未给付货款。2007年初甲方领导班子开始调整,对乙的欠款问题也就无人问津。直到2008年10月,新领导班子稳定后,才发现还有一笔对乙企业的债权未收回,待正要派人去企业催款时,我国南方又突发洪水,使甲企业处境非常危险,洪水灾害一直持续了个2月才消除。 问题:本案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 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期间统 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 间重新起算。 法定事由:A.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03年1月1 日还款。假如甲的诉讼期日为2005年1月1 日,假如甲在2003年6月6日曾向乙要求还 款,诉讼期间中断,从2003年6月6日开始 重新算2年。 假如甲在2004年9月到西藏出差遇雪 崩,2005年2月才返回。甲可以向法院申 请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从2005年2 月继续计算。 分析 案例 王某委托其朋友李某到外国帮他买一部先进的录相机,当李某到国外不久,王某因车祸死亡,其儿子继承其全部财产。 李某从国外买回录相机后才知道王某已死,他找到王某儿子要求其收下并索要货款,王某儿子不同意认为被代理人既已死,委托代理事项已终止,他无须支付货款。 问: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王某的儿子应当接受录相机 并支付货款,因为作为代理人的李某根 本不知道被代理人已死亡,所以其代理 的事项仍然有效。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四节 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一)定义: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 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比如,果品公司的业务员张庆到土产公司购买干果(书面明确授权),而张庆又自作主张购买了鲜果,则属于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不外三种: 1、自始不存在代理权,却以代理人的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 2、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 3、超越代理权范围。 (三)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 但须注意,该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如果该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却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效果:即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对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本人的追认: (1)所谓追认,是指在无权代理情形,本人欲使无权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属于己而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的,就成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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