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w》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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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法律w》PPT课件

生活中的法律 法律的概述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 江西十三岁的农村女孩谢友兰以优异成绩升入初中。可是,她的父亲谢明军却要求女儿辍学在家务农。谢友兰自小就渴望长大后上大学,没有办法的她,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学生之间的伤害 江西某小学,学生小文到操场活动。当时六年级正在练习接力赛跑,尽管已经下课,练习却还在进行中。由于操场狭小,学生又多,小文被其中一个跑步的同学撞倒。送医院她被诊断为“脑内膜出血”,住院半个月。 致害学生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认定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看学校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应从以下两点来分析: 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活动的场地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 教师在组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时有无过错。 预防与对策 学校要完善教学设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师和学校也要加强课间安全管理。 课间活动安全 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案 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预防与对策 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学会自我保护 学生帮教师做事受到的伤害 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案 某日,被告王瑛让已下课的原告为其打开水。原告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被告闫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被告闫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原告的右腿。事发之后,被告王瑛及校方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经天津市第四医院诊断,原告右腿热烫伤3%(深Ⅱ度)。 评 析 承担责任的依据 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 学校承担责任的理由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 另一种意见认,学校应承担责任 。 预防与对策 教师不应当让未成年人为自己或者是为学校作具有危险或者潜在危险的事情。 儿童放学途中遇车祸身亡赔偿案 2006年6月的一天,从贵州来浙江嘉兴打工的许某的7岁女儿没有乘坐学校的校车,而是自己步行回家。但孩子在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许某同时向肇事司机和学校要求赔偿,但遭到学校的拒绝,于是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分 析 在这个案件中,许某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 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许某没有对女儿尽到充分的教育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 预防与对策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学校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校。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说法 (一) 某男20岁,某女18岁。经双方父母同意,(本人不同意)在村干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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