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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证化的制度竞争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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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竞争与协调
洪艳蓉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摘要:制度竞争是一个制度发现的过程。证券化试点阶段,中国特定的金融改革和开放条件促成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竞争。这种发生于监管者之间以及市场组织之间的竞争,既有积极作用又潜藏负面效应。应通过有效的制度协调促进证券化调整框架的完善,以保障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和繁荣发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制度竞争;制度协调;金融创新
作者简介:洪艳蓉,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与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政策层面的放开推动证券化法制和实践操作的实质性进展。2005年,中国资产证券化实现“破冰”之举,形成央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这种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反,似乎更接近产业基金,尤其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操作流程,但本质上都属于借助证券形式筹集资金,以资产为信用基础并锁定风险的融资方式,因而可归入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范畴。
这种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反,似乎更接近产业基金,尤其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操作流程,但本质上都属于借助证券形式筹集资金,以资产为信用基础并锁定风险的融资方式,因而可归入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范畴。
目前两套资产证券化制度与实践
一、央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称银监会模式)
2005年3月21日,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主导下,一系列试点法制陆续出台(表1),确立了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信托型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进行流通的证券化框架。2005年12月15日,建行和开行首次推出建元、开元两支资产支持证券,开行随后又发行了第二期资产支持证券。截止2006年6月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约为130亿元。
从国际经验来看,缘于银行“短存长贷”的经营特点和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信贷资产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是史上最早进行证券化操作的资产类型。[1] 这种大为改善银行资产流动性和提升资本充足率的金融工具,始终受到银行青睐,并往往由政府推动在一国的证券化上最早实践。国内选择信贷资产启动证券化,既是对这种有益经验的借鉴,也是监管者在金融开放背景下,为银行搭建更有利的金融竞争环境做出的努力。
参见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HYPERLINK /detail.asp?col=100ID=1467keyword=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detail.asp?col=100ID=1467keyword=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6月25日访问。
表1 :2005年以来主要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立法与规范性文件(截止2006年7月)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名称
2005-4-20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2005-4-27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5-5-16
建设部
《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2005-6-1
财政部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2005-6-13
中国人民银行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2005-6-15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事项的公告》
2005-8-1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
2005-8-15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2005-8-25
财政部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2005-11-7
银监会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2006-2-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二、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简称证监会模式)
在证监会主导下,利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由创新类证券公司向社会发售资产收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计划所购买的企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权益,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流通资产收益凭证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框架。尽管证监会制订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会计和税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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