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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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管暂行办法

AA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确保债权债务安全,及时清收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原则:以债权债务安全预防为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顺序,合法清收清理债权债务。   2、债权债务管理职责   2.1、在公司“双清”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具体负责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总体掌握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反馈清理清收债权债务的信息;督促、指导、协助债权债务纠纷发生单位完成案件资料的收集和调查取证工作;指导、协助、监督《正常债权清收计划》和《非正常债权清收计划》的执行;协助、参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2.2、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2.3、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法定债权债务凭证及其它相关基础资   料的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债权分类标准”,划分正常债权和非正常债权,每年1月份和6月份分别制定《正常债权清收计划》、《非正常债权清收计划》。   2.4、经营单位是债权债务清理清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并按照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的具体要求操作运行。   3、双清责任人及其职责   3.1、双清责任人的认定   3.1.1、双清责任人:债权债务发生的直接经手人为双清责任人,其单位负责人和双清责任人共同承担债权债务的风险防范和清收清理责任。   3.1.2、债权债务发生的直接经手人已经调离原单位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认定“双清责任人”的,其所在单位必须及时指定本单位他人为双清责任人,否则该单位负责人即为双清责任人。   3.1.3、双清责任人因工作调动、内退、退休、离职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债权债务清收清理职责的,按照3.1.2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双清责任人。   3.2、双清责任人的职责   3.2.1、是债权债务所在单位指定的纠纷案件代理人。   3.2.2、负责收集、整理、保存、保护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等证据资料。   3.2.3、已经正式指定的双清责任人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人员接收债权债务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债权债务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须积极安排有关部门及人员移交债权、债务资料。   3.2.4、按照公司“双清”效能监察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及诉讼文书。   3.2.5、严格按照《正常债权清收计划》和《非正常债权清收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度清收债权。   3.2.6、认真履行债务清理职责。   4、债权债务的风险防范   4.1、债权债务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   4.1.1、确定业务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4.1.2、确定业务对方的经营范围是否在双方合作业务范围之内。   4.1.4、确定业务对方的偿债能力(或履行义务能力)。   4.1.5、确定业务对方的资信能力(资信等级、商业信誉等)。   4.1.6、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完善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4.1.7、确定有关单据是否规范。   4.1.8、尽量采取担保措施条款。   4.1.9、风险监测:业务双方展开合作后,双清责任人须对业务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适时必要的监测,一旦发现业务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确切证据时,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汇报,并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1.10、诉讼时效:是指从债权或债务所在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向业务对方或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将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①普通诉讼时效:一般经济合同(协议)、承诺等纠纷为二年;   ②特殊诉讼时效:以下与本公司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为一年:   A、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B、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如租赁合同)。   C、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如保管合同)。   ③诉讼时效逾期的补救: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合法权益的,双清责任人必须取得对公司合法权益的重新确认。   4.2、债权、债务证据资料的管理   4.2.1、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或债务单位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则可能承担不利的败诉后果。   4.2.2、双清责任人须收集、保存以下证据资料   (1)有关业务对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2)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承诺及其附件的原件。   (3)送货单、托运单、产品质量检验单、产品实物数量交接单、产品验交计价单、货款费用结算单等相关的各种书面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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