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务模块六 旅游业主体之间的“法律”——旅游合同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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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务模块六 旅游业主体之间的“法律”——旅游合同法规

规范旅游法规行为 模块六 旅游业主体之间的“法律” ——旅游合同法规 任务一 旅游合同订立 一、旅游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游服务一般包括安排旅游线路、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以及导游等有关的服务事项。 二、有关旅游合同的立法 旅游合同并未在《合同法》中列名,所以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或《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三、旅游合同的订立 (一)旅游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旅游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四)旅游合同的内容 1、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 旅游合同应该包括以下条款:旅游合同应该包括以下条款:(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 (1)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和利弊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是旅行社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游客协商的条款。旅游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有两种形式:一是旅游合同的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即格式条款仅仅是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另一种是旅游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这类合同被称为旅游格式合同、旅游标准合同或旅游定式合同。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利弊 旅游合同的格式化有利于简化旅游营业人和游客之间的交易手续,节约交易成本。旅游合同的格式化对更多的游客而言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旅游合同的格式化使得旅行社和游客能更为合理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双方的责任范围。 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旅游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旅行社在旅游的格式合同中,常常利用免责条款等不公平条款,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的权利范围,缩小自己的义务和经营风险,却加重游客的责任,排除游客的权利,造成了旅行社和游客权利义务的失衡,严重损害游客的利益。 (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为了保障当事人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予以限制: 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某些格式条款无效,主要有: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时无效,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③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任务二 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承担 一、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1.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2.旅游者的转让权。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有权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合同有效。 。因合同转让,导致的旅游费用增加或减少,旅游经营者有权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 (二)旅游者的义务 1.交付旅游费用的义务。 2.旅游者的协力义务 任务三 旅游合同效力分析 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一、有效的旅游合同 有效的旅游合同又称为旅游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旅游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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