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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证、旁证、收样人员基础知识培训
基础知识培训 见证、旁证、收样人员 一、关于见证取样送检的法律、法规 1.1 法律法规 1.1.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2建设部文件 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1.1.3建设部文件 建建〔2000〕211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1.1.4河北省建设厅冀建质[2003]121号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 1.2 什么是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的情况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一同或封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特征 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保证具备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严肃性的特征。 2.3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检测机构必须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方可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2.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目的 1.为确保建筑产品的内在质量提供依据。 2.为工程科学设计提供依据。 3.为加强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依据。 4.为工程质量认定和验收提供依据。 5.为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最有效的监督手段。 6.为做好工程质量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威慑力。 2.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的资质及内容 2.6全市检测公司概况(三区、四县) 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公司19家; 地基基础检测 6家; 混凝土结构检测 2家; 门窗检测 3家; 使用功能 5家;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公司有7家; 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3家; 装饰、装修材料检测能力的公司2家。 三、见证取样及 送检范围和程序 3.1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范围和数量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用子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3.2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有见证资格的检测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或有效的证明材料。授权书或证明材料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首先应有建设单位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或口头委托协议,同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如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3.3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a.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 b.必须具备初级专业技术水平或具备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c.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员资格证书”。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书面授权书。 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机构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由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备案,市级质量检测管理机构管理,每隔2~5年换证一次。 3.4 见证人员的职责 取样时,见证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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