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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的施工试验与检(钢材、水泥、混凝土外加剂)
建筑材料的施工试验与检测 (钢材、水泥、混凝土外加剂) 一、建筑钢材 (一)钢材出场合格证 钢材出厂应保证钢材的技术性能指标(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钢材出厂合格证应由钢厂质量检验部门提供,内容有:钢厂名称、炉罐号(或批号)、钢种、钢号、强度、级别、规格、重量及件数、生产日期、出厂批号、机械性能检验数据及结论、化学成分检验数据及结论、钢厂质量检验部门印章及标准编号。 一、建筑钢材 (二)钢材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报告 凡工程施工图中所配各种受力钢筋及型钢均应有钢材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性能检验报告,检验的批量和取样应遵循不同品种钢材的标准。 1.主要检验项目 包括:拉力试验;冷弯试验;反复弯曲试验。必要时,进行化学分析。 2.检验报告 钢材检验报告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钢材级别、钢种、钢号、外形标志、出厂合格证编号、代表数量、送样日期、原始记录编号、报告编号、试验日期、试验数据及结论。 一、建筑钢材 (三)钢筋复验 (1)热轧圆盘条、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和余热处理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批钢筋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组成,并不得大于60t。 2)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 3)在经外观检查合格的每批钢筋中任选两根钢筋,在其上各取一套试样,每套试样各制作两根试件,分别做拉伸和冷弯实验。 4)当试样中有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第二次试验;当仍有一根试件不合格时,则该批钢筋应判定为不合格。 一、建筑钢材 (2)光面钢丝和刻痕钢丝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批钢丝应由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钢丝组成,并不得大于3t。 2)钢丝的外观应逐盘检查。 3)力学性能的抽样检验。 4)屈服强度和松弛强度应由厂方提供质量证明书或试检报告单。 (3)钢绞线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批钢绞线应由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钢绞线组成,并不得大于60t。 2)钢绞线应逐盘进行表面质量、直径偏差和捻距的外观检查。 一、建筑钢材 3)力学性能的抽样检验。应从每批钢绞线中任选3盘取样送检。 4)屈服强度和松弛试验应由厂方提供质量证明书或实验报告单。 (4)热处理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批热处理钢筋应由同一外形尺寸、同一热处理工艺和同一炉罐号的钢筋组成,并不得大于6t。 2)钢筋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结疤和折叠,表面允许有凸块,但不得超过横肋的高度;表面不得沾有油污。 3)力学性能的抽样检验。应从每批钢筋中任选总盘数的10%取样送检。 4)松弛性能可根据需方要求,由厂方提供实验报告单。 一、建筑钢材 (四)钢材不合格品的判定 钢材出现下列情形,应判定为不合格品: (1)当受力钢筋无出厂合格证或实验报告,且钢材品种、规格和设计图纸中的品种、规格不一致。 (2)机械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或某一机械性能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 (3)使用进口钢材和改制钢材时,焊接前未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实验。 (4)对主要的受力钢材,发现有“先隐蔽、后检验”的现象;钢材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水泥 (一)水泥出厂合格证书 出厂水泥应保证强度等级,其余品质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出厂的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生产厂家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名称,代号,强度等级,包装年、月、日和编号。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水泥出厂应有水泥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和必要的实验数据,其中包括相应水泥指标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实验结果。 二、水泥 (二)废品与不合格品 (1)凡水泥中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2)凡水泥的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矢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高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时,为不合格品。 (3)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属于不合格品。 二、水泥 (三)水泥复验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当在使用中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验。 根据水泥标准规定,水泥生产厂家在水泥出厂时已提供标准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的试验结果。水泥进场复验通常只做安定性、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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