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制单目十三 掌握审单技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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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制单目十三 掌握审单技巧

项目十三 掌握审单技巧 一、审单依据 1、以合同为依据。 2、以信用证为依据。 3、以相关国际惯例为依据。 审单的原则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只管单据、不管货物。 二、制单/审单步骤 1、了解合同、交货单、信用证等信息,先制作发票 2、以发票为基础,根据合同、交货单、信用证、贸易对方来函等,制作包装单据、托运单、报检单、报关单、投保单、产地证、(被动配额)许可证 3、如果有需要时,制作出口商证明、装船通知、船公司证明、汇票等 三、制单/审单的工作方式 1) 须掌握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2)核对资料和数据 3) 以发票为基础,缮制其它单据 审单时也建议按照制单的顺序进行审核。 四、制单技巧 (一)常见单据的制作技巧 1、单据的名称 (1)发票的名称。 信用证要求提交“INVOICE”,而未作进一步定义,则提交“COMMERCIAL INVOICE”、“CUSTOMS INVOICE”、“TAX INVOICE”、“CONSULAR INVOICE”等也可以接受,但“PROVISIONAL INVOICE”、“PRO-FORMA INVOICE”不能接受。如果规定提交“COMMERCIAL INVOICE”,提交“INVOICE”也满足条件。 (2)运输单据的名称。如果信用证规定 “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并不要求一定显示该类词,只要运输单据是港到港运输单据就行。 多式联运单据并不一定要用“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或者“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名称,只要表明包含至少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即可。而信用证规定提交“AIR WAYBILL”、“AIR CONSIGNMENT NOTE”等,只要航空运单覆盖了机场到机场的运输即可。 2、单据的抬头 (1)发票的抬头人就是指付款人。 采用信用证方式时,发票的抬头一般做成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当信用证规定INVOICE TO BE MADE IN THE NAME OF ABC ……,应将ABC 作为发票的抬头人。 托收等其它方式时,其填制方法:签订合同的买方、实际购货方,或者按进口商要求办;若没有具体要求时,发票的抬头可做成合同的买方。 (2)提单的抬头即收货人一栏, ——在制作托运单时,必须明确收货人应写谁。 ——应该注意产地证书也有收货人一栏,但一般原产地证书填写最终受货人名称,通常是合同买方或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被通知人,也可留空或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 ——而普惠制原产地证上的收货人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的名称,一般为提单上的被通知人,如果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能填中间商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盟国家的进口商也可接受此栏为空的证书。 (3)保险单的抬头就是指被保险人(Insured) ——在信用证交易方式下,被保险人一般应填写受益人的名称,如果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则按规定办。 ——在其它支付方式情况下,应填写投保人。 3、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表示方法 1)签发海运提单(非多式联运提单)时,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一致,但要注意如果信用证或合同规定“××× MAIN PORT”或类似词语,填写时实际具体港口填写。 如装货港填在标有“INTENDED PORT OF LOADING”一栏中,则另需作装船批注,写明PORT OF LOADING (卸货港为预期的也应另作批注)。 2)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格式内容通常有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船名及航次号(VESSEL VOY NO.)、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等栏目。 如果提单上所注明的接受监管地或收货地与显示的装货港不同,则在装船批注时应该注明以下内容: A、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名称; B、已装货的船只名称; C、装船日期。 4、货物描述 填制的标准分三类。 第一类:完整的实际全景记录,如装箱单的填制; 第二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不能有任何差异,如发票; 第三类:可以使用货物的总称,但不得与前面单据的描述相矛盾,其标准是不得改变税则号,如提单、保险单等单据。 5、数量和金额 信用证中的金额、数量或单价,如果用了“约(ABOUT)”、“大约(CIRCA)”、“近似(APPROXIMATELY)”等,可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约”是对数量、单价还是总金额中哪一项的规定,就使用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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