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股份制是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几点认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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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股份制是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几点认识

简评“股份制是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几点认识   关键词:评论 股份制 公有制 认识   摘要:文章简要评论了对“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命题的几点认识,并在评论中阐明了作者的观点。   中图分类号: F421.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命题,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进一步深化,丰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理论的内涵。围绕这一命题,人们存在各种认识。本文予以简要的评论。   一、公有制和股份制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这一认识似乎顺理成章,是这一命题的题中应有含义,即认为公有制是内在的东西,股份制是外在性的,实行股份制就是在公有制的范围和框架内对公有制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公有制和股份制的关系应看成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更为确切和符合实际。股份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并发生起来的资产组织、运营、管理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通过这种手段,达到国有、集体等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结果,这是实行股份制的宗旨所在。公有制和股份制还应看成一种相互交叉的关系,它们实际上处于同一个层次上,公有制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其相对应的范畴是私有制;同样,股份制也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对应的范畴是以个人或家庭这样的自然人为财产主体的企业组织和运行方式,公有制并非都采取股份制,公有制采取股份制,目前仅此是部分企业,尤其是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范围仅限于相互之间的法律限制(“公司法”第12条),这种情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改变。股份制是不是公有性质,要看其股权结构或控股状态,它可以是公有性质,也可以是私有性质,还可以是混合性质的。   二、股份制仍然在经营层面兜圈子。有人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26年,从扩权让利、利改税、推行承包制再到目前的股份制改革,都停留在表面上,没有伤筋动骨,切中要害。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失偏颇,其实,纯而又纯的外在改革是根本不存在的,就拿扩权让利、利改税来说,也绝不仅仅是分配关系???调整,马克思早就说过,分配关系仅是生产关系的一面而已。这种调整多多少少会触动更多深层次的经营方式和所有关系。而且这种改革方式也是和我国经济改革初期经多次讨论和争议得出的“渐进式”改革思路相吻合的。企图将国有企业几十年积重难返的问题,通过“一揽子”改革加以解决是不切实际的。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是明晰产权。这种认识是上述观点进一步的说法和诠释。有人认为,讲“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其着眼点仍然不在对所有制、对产权的改革上,焦点仍集中在经营层次的“外在形式”上,要解决国有企业的痼疾,要对所有制、产权动手术,“改到深处是产权”成了国企改革中的流行语,似乎不谈明晰产权就不是改革,至少不是真正的改革。但在改革的实际操作中,人们很快发现,明晰产权实际上是一件非常辣手的事。甚至可以说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事,这个过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过程,至少说是一种“乱中生有”的过程。因为过去企业都姓公,而且这种公有权是在企业之外,由各类行政机构分割拥有的,加上各种政策、环境以及历史陈账的影响,产权确认实在是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头疼事,国有企业的出售价格一般是以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的。即经营性资产减去实际负债。但实际价格的确定却是政府部门和出让企业(购买企业)讨价默契的结果,对政府而言,是为了“我拿企业换明天”;对企业而言,一般是面临破产或已经破产,不得不改。   四、明晰产权就是将产权界定到个人。这种认识被看成是对产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回答了产权的人格化中的人究竟指的是什么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所以有人认为这是触及到了产权改革中最敏感的神经,甚至有人直截了当地说,不将产权界定到个人,就不能实现产权明晰,当然,这是就出资者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而言的。试想,如果通过股份制将产权完全量化到个人,那么很自然地股份制就仅变成了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了,根本谈不上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了。而且,将产权完全落实到个人,这也恰恰不是产权制度的进步,而是产权制度的倒退,历史上广泛存在的私营、个体企业以及合伙制企业就是很明显的私人产权。尽管如此,在“纯而又纯”的私人企业中,也还存在共同共有的产权成份,不然的话,企业的运行和发展就变得不可能。所以,产权明晰或人格化,不仅是指界定到个人,而且也包括明确到法人和其他组织,关键是要将产权主体由企业之外的分割所有变成企业内部的以产权为纽带的股权所有,有个人、有组织对企业资产负责,保证其运行有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很长时间以来,人们一提股份制,就把它作为私有制的孪生产物,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理论界也有人提出股份制是不是可以姓“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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