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红筹上境外重组模式选择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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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红筹上境外重组模式选择研究

1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应用选择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主要考虑的因素分为两大类:一是从并购价值本身角度,需考虑并购的难易程度、并购的债务风险、并购的税收处理等因素;二是以海外上市这种特殊目的行为为出发点,还需重点考虑产业政策的限制、国有股权的退出、资金支付的方式以及第三方权益等因素。根据前述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特点,从并购价值本身角度考虑代写硕士论文,并购难度小、要求债务风险低、并购税收低等特点的收购适合采用股权收购模式,反之适合采用资产并购模式; 从境外上市角度看,受国家限制外商独资的产业,适合采用资产并购方式进行海外重组。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3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南京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hiterestsEni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这种方式即是资产并购模式中的第二种: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协议控制境内企业资产。 要求以股权作为并购支付方式的,也需采用股权并购模式;要求以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的,则既可采用股权并购,也可采取资产并购模式。 总体而言,采用股权并购的最大好处是操作相对直接简便,而资产收购的好处在于能够剥离土地、办公用房等非核心资产,降低离岸公司的收购金额。 3红筹上市境外重组的并购支付研究 境外重组的难点也是关键环节是境外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支付问题。中国内地企业在境外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采取采取直接注资换股或者融资收购两种方式,将其资产权益由境内向境外壳公司转移。 3.1注资换股 所谓直接注资换股,是指境内企业股东向离岸公司注入境内资产权益,换取离岸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控股权,又称反向并购。国有企业一般采取这一方式。 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的行为在国外非常普遍,但在3006之前,由于法律环境不成熟,国家相应法规并未明确股票是一种对价支付形式,监管部门存在认识差异,且直接换股涉及境外投资审批,因此在历年的境外上市案例中,对于境外企业与我国国内企业进行股权置换,以前进行得非常少。具体原因有二:首先,我国外汇管制是基于货币流动为基础的,其次,股权交换成功后,对国内企业来说,成为了境外公司的股东,那么对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也适用于特别审批程序。 因此在现实中,民营企业股东往往通过融资收购方式实现红筹上市。但3006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并购境内规定》的第四章,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以股权并购的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文件与程序。换股并购开始有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注资换股的理论基础是股票支付。股票支付是指并购企业通过增发本公司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达到并购目标企业的一种出资方式。股票支付的鲜明特点是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因此不影响并购企业的现金状况:同时,并购后目标企业股东并不失去他们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转移到了并购后的公司里,使他们成为并购后公司的新股东。并购企业通过普通股并购扩大了规模,扩大规模后的公司所有者由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的股东共同构成,但一般来说,并购企业的股东在经营控制权上占主导地位。这种支付方式多见于善意收购。当然,股票支付也同样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耗时耗力。在世界各国,为并 购发行新股一般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并且手续繁琐。目前,我国的《管理办法》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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