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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14第14章 主要贸易条件
第15章 主要贸易条件 第15章 主要贸易条件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品质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第四节 商品的价格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品质 商品的品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 对新商品的定名,应力求准确,符合国际的习惯称呼。 国际上为了便于统计征税,对商品有共同的分类标准。为了避免采用不同目录分类在关税和贸易、运输中产生分歧,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目前,各国的海关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进行。目前使用的H.S.为2005年的修订版。 一、商品的品名 二、 商品的品质 (1)规格(specification) — 合同中规定商品的品质指标,比如:化学成分、长短粗细、含量等。这是最广泛采用的既方便又准确的一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2)等级(grade) — 为买卖双方都熟悉的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可采用凭等级买卖:一是按商品的不同规格,分成不同的等级,既简化了品质表示,又易于比较优劣;二是有些商品不能用规格描述,或不能完整地用规格描述,特别是一些土特产品,可用双方都认可的等级来表示品质。 (一)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 二、 商品的品质 (3)标准(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标准化了的规格。标准有的由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也有的是由商品交易所、同业工会或有关国际组织制定。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是指当年某产地出口商品的未经精选的平均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 ),是指该产品为精选品,品质优良。 (4)商标和品牌(trade mark and brand) —某些商品在市场上行销已久,品质优良,知名度高,且品种单一,则往往可以其商标和品牌表示其品质。 (一)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 二、 商品的品质 (5)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 —此类描述局限于土特产品,用以表示产品的传统工艺或特色风味,通常还须结合品牌或规格使用。 (6)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对于结构性能复杂的商品,通常以说明书和图样加以完整的描述,以此作为买卖双方认定的品质标准。 凭说明书和图样成交的合同,往往附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一)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 二、 商品的品质 这种方式称为“凭样品买卖”,样品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分成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和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两种。 (1)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凭买方样品成交,有时会因仿制产品与买方来样不符而招致退货索赔。 (2)封样(sealed sample) —卖方在寄发样品或发运商品前,由公证机构或会同买方,抽取若干份样品加以封存,万一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即可使用封样作为校对之用。 (3)合同中的保障条款 —凭买方来样成交时,应注意防范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条款,即万一发生由于买方来样而导致侵犯第三者权益,则应由买方负责。 (二)用样品表示品质 三、品质条款 (1)采用凭样品成交时,交货品质有时不易和样品完全一致,甚至某些品质难以把握,此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中作出明确说明。 (2)对某些初级产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其品质指标在一定范围内变动。 (3)对工业制成品,可规定品质公差。 一、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1)公制(the metric system)。其基本单位为千克和米,为欧洲大陆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2)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它由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制定公布。 (3)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其基本单位为磅和码,为英联邦等国家所采用。 (4)美制(the U.S. system)。其基本单位和英制相同,为磅和码。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二、 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用以表示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分成两类:一类是以度量衡制单位表示。另一类是以个数表示。 三、 计算重量的方法 (一)净重(net weight) —净商品本身的重量。 计算皮重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实际皮重(real tare) (2)平均皮重(average tare) (3)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 (4)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 (二)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对于含水率不稳定的商品,为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方法。 公量 = 实际重量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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