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西华大学研究生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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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西华大学研究生部

西华大学文件 西华行字﹝2016﹞121号 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经2016年7月15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6年7月15日 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华大学授予学位工作总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修订如下: 第一条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完成了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计划,包括学位课、选修课、必修环节(开题报告、学术活动、社会实践、中期考核、学术成果等),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应修学分; 5.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从入学到授予学位时止,学位课程的正考不合格的学分超过该学科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30%者(“正考”是指本门课程结束时的第一次考试)。 3.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曾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4.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实、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条下述情况者,可酌情授予硕士学位。 1.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考上博士研究生的申请者。 2.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当年到部队工作的申请者。 3.因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没有第二次受到处分,且在以后的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者。 4.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初次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工作的申请者。 5.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离校后,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的申请者。 符合本条第1款的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博士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和招生与就业处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2款的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到部队的录用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以及招生与就业处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和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4款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毕业前提交到艰苦地区单位工作的就业协议于招生与就业处备案,并在毕业当年内提交经招生与就业处审核后的到艰苦地区单位就业的工作证明和当地户籍部门上户口的证明,然后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5款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经研究生部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交学位申请书。属一级学科硕士点的申请者向一级学科牵头学院提交,属独立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硕士专业学位点的申请者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交。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者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只有当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会议才有效,同时表决的赞成票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半数的申请者,才能做出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将表决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审议中有争议的问题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中提出的争议问题做出裁决,对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五条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六条建立硕士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 1.研究生登记表 2.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3.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 4.研究生培养计划和成绩学籍记载表 5.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6.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7.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登记表 8.学习活动记录表 9.研究生社会实践报告表 10.学术成果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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