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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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结算效率,增强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和《关于中直机关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管财发〔2011〕417号)等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育惠东路支行申请开立并纳入财政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岗的全部教职工,由学校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办。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00-9888办理挂失手续,向发卡行申请补办新卡,并将新卡号及时告知学校财务处。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未及时告知造成的还款延误将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在当月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准确区分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公务消费报销。 第六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办理销户等手续。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详见附件一《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经财务处审核,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批准。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的支付结算,不得透支提取现金,由于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为3-5万元,每个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持卡人应优先保障公务消费刷卡额度,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经财务处同意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在此期间,只要全额还清当月对账单上所记应还金额,则不需支付利息。由于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故公务卡具有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的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对应的原始发票。 (三)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学校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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