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宁沪高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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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 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度。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 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有权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 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 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 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或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 露后,方可变更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 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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