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和世界贸易组织第四章 争端解决机制使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权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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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和世界贸易组织第四章 争端解决机制使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权威

第四章 争端解决机制使世界 贸易组织具有权威 目录 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及其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为依据建立起来的用来处理WTO成员方贸易纠纷的一套系统规则,这套机制一方面维持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和规范,另一方面又改进和创新了1947年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的程序大致分为4个阶段:①磋商;②专家组;③上诉;④执行。此外,还可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等自愿选择性程序,这类程序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并于任何时候开始和终止。 建立了一套系统和完整的制度 DSM有专门的受案机构——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复审程序,提供了自行解决(磋商)、第三方协助解决(斡旋,调解等)、提交DSB解决和仲裁等各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明确规定任何缔约方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自行认定其他缔约方违反了有关协定的义务或损害了其依据有关协定可享受的利益,同样的,任何争端方未经DSB授权,不得采用任何报复措施。另外,《谅解》第14条、第17条第10款和第11款以及第18条等的规定均反映了专家小组与上诉程序的保密性,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外界压力影响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管辖的强制性 按照传统的国际法,对于国际组织成员之间的争端应采用“自愿”为基础的解决办法;不过,WTO专家组裁决模式确立了对案件的“强制管辖权”,这也是WTO专家组裁决与GATT工作组裁决的最大不同之一。 (一)建立了一套系统和完整的制度 DSM有专门的受案机构——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复审程序,提供了自行解决(磋商)、第三方协助解决(斡旋,调解等)、提交DSB解决和仲裁等各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明确规定任何缔约方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自行认定其他缔约方违反了有关协定的义务或损害了其依据有关协定可享受的利益,同样的,任何争端方未经DSB授权,不得采用任何报复措施。另外,《谅解》第14条、第17条第10款和第11款以及第18条等的规定均反映了专家小组与上诉程序的保密性,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外界压力影响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上诉机构复审程序的设置 WTO设立了7人执行上诉机构,为对法律问题有异议的当事方提供了上诉审查的机会。上诉机构的复审报告一般能被DSB自动采纳,除非DSB一致不同意,这是“反向协商一致”表决方式的体现。 (四)各阶段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GATT规则只规定各程序环节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因而造成不少案件久拖不决,而即使最终作出裁决,也往往历时数年,失去了意义。 (五)执行裁决或建议有法律保障 WTO争端解决机制和GATT裁决的强制执行范围不同。GATT机制允许被授权方采取报复行动,但这种报复仅限定在发生争端的同一部门,或者说仅限定在专家组认定存在违反或抵消损害情形的同一部门。 (六)司法独立 WTO机制的司法独立权主要交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行使,从对专家组成员资格和其审案的要求(《谅解》第8条第2款和第9款)到对上诉机构成员资格和职责的要求和享有的职权(《谅解》第17条第13款)来看,均体现了其司法独立性。 (七)期间评审 期间评审程序是指专家组在公布最后报告之前,先将期间报告交给当事方征求意见,并就当事方的书面意见召开会议,与当事方一起审查报告。 从1995年WTO正式成立之日起,至2005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立案335起。 1995-200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立案情况 ? 发达成员方起诉 发展中成员方起诉 总计 诉发达成员方 诉发展中成员方 诉发展中成员方 诉发达成员方 1995年 10 3 4 8 25 1996年 12 15 6 6 39 1997年 20 20 9 1 50 1998年 23 10 4 4 41 1999年 14 8 5 3 30 2000年 7 9 11 7 34 2001年 4 0 13 6 23 2002年 15 3 5 14 37 2003年 5 2 7 11 25 2004年 9 4 3 4 20 2005年 1 3 4 3 11 总计 120 77 71 67 335 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案件处理数量经历了大幅增加到平稳的过程 WTO争端解决机构1995-2005年立案数量 (二)发达成员方作为起诉方的比例高于发展中成员方 1995-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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