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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提高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股东利益,根据集团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
董事局
董事局秘书
集团总部
集团总裁、副总裁
集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级子公司
二级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级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任用
任职人员应符合相应职位“职务说明书”的要求。
任职人员的任用应按照职务需求,以核定的定编人数为限。
任用程序:
董事局
董事局秘书——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
集团总部
集团总裁——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
集团副总裁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集团总裁提名,董事局聘任;
二级子公司
二级子公司总经理——由集团总裁提名,董事局聘任;
二级子公司副总经理——由二级子公司总经理提名,集团总裁聘任,报董事局备案;
二级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财务负责人提名,二级子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总裁聘任,报董事局备案;
选拔
选拔本着“提名竞岗”、“先内后外”、公平竞选、多方位测评的基本原则。
选拔可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主要渠道有以下两种:
内部招聘:各级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专业经验从集团内部现有的人员中选出适当人选作为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提交上级直属单位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由任免程序中所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任免;
外部招聘:如果集团内部人员难以满足公司空缺职位的人员需求,可采用外部招聘方式。外部招聘的候选人可有以下几种来源:发布招聘信息征集,通过公司员工、朋友、相识人员介绍、推荐,委托猎头公司物色等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剥夺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受禁治产(禁止治理自身资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吸食毒品者;
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被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第三章 任期
董事局秘书、集团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 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集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与集团总裁的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二级子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 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二级子公司副总经理和二级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二级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二级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但是在一个单位至多可以连任 届。
第四章 离任
本制度所称离任包括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调任他职、辞职、解聘。
离任必须经过离任审计。若审计结果正常,准予离任;若审计结果异常,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在任人员若因业务发展等原因需予调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直接上级同意,按照任免的程序办理调任手续。
被调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续交接工作,方可到新任部门就职。
被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任之前离任的,其职务由其直接上级或直接上级指定的人员代理,并通报集团董事局或二级子公司董事会。
被调任人员薪资按其到任新职位之日起采用新职位相应的薪资待遇。
集团总裁辞职,应在离任之日算起,提前六个月向董事局提出离职申请和有关事项说明。在董事局未做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集团正常经营。
集团副总裁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总裁提交离任和辞职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在征求集团总裁的意见之后,报董事局审批。在董事局未做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集团正常经营。
二级子公司总经理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总裁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相关事项说明,由董事局审批。
二级子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辞职,应提前两个月向本单位总经理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征求本单位总经理意见后,由集团总裁做出审批,并报董事局备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集团将对其做出免职和解聘:
由于工作能力和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现职者;
违反集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受理者
免职和解聘需按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提前通知。离任审批程序与任命程序相同。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经集团董事局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有关集团对二级子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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