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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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

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问题 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请详细说明电商收入的交易渠道、推广方式、主要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电商推广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等情况,报告期内电商收入逐年上升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电商客户的人均消费、地区分布、发货分布情况,按照客户消费金额分类披露客户数量及占比、购买次数、购买间隔时间、次均消费额,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补充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消费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金额及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对电商渠道销售收入真实性以及电子交易环境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内容、金额、比例等情况,说明核查结果或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4、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李韧、许佩华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表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56、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改制评估及报告期内评估情况、评估方法、增减值情况、增减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核查。 58、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相关数据前后不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出现情况的原因,相关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规范,是否依据内部控制相关的规范要求配备充足的财务人员、相关人员是否具体胜任能力,并发表意见。 59、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时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信息),前述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交易占其自身经营规模的比重,前述外协是否为发行人剥离的业务,外协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现金收付的情况,现金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6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第三方或个人收付款的情况,如存在,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表意见。 62、发行人存在衍生金融工具。因此,请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衍生金融资产负债产生的原因、相关金融资产负债产品交易的具体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履行内部程序及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的情况(含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在报表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损益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扣除,并说明具体核查方式及发表核查意见。 6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4、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出口退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出口退税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产生的依据,数据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65、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相关数据前后不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出现情况的原因,相关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是否依据内部控制相关的规范要求配备充足的财务人员、相关人员是否具体胜任能力,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66、请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 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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