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卫生行政行政强制-扬州卫生监督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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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卫生行政行政强制-扬州卫生监督所

扬州市卫生行政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具体条目和内容 1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2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3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予以取缔;收缴卫生许可证。 4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5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 6 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 7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 《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该食品。 8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十一条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医师的考核不合格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 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 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 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 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 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 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予以取缔。 12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予以取缔。 13 非法采集、供应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予以取缔。 14 外国医师未经批准来华行医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卫生部令第2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三十四条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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