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通知拟成立社团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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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通知拟成立社团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指引

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指引 注意 此摘要是由社團事務主任編製,旨在給予擬遞交成立社團通知的人士若干指引。雖然已力求準確,但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專業人士。此摘要並無豁免任何人士毋須遵守該條例的任何規定。 此摘要只涉及在社團條例下,各界人士應符合的規定。 甚麼是社團條例及誰是社團事務主任? 社團條例旨在對社團通知及有關事宜作出規定。督憲閣下經已委任警務處處長為社團事務主任及多名指定警官為助理社團事務主任。 社團條例是否適用於我們的團體? 在社團條例下,「社團」的定義為:任何會社、公司、合夥經營或團體,不論其性質或宗旨為何,而係本條例規定所適用者」 除附表所列的團體外,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團體,附表列出者包括公司、職工會及儲蓄互助社等。該等團體是由其他部門根據其他條例予以批准及註冊。換句話說,如你的團體並無在其他部門註冊,這差不多可確定社團條例可茲適用,如你的團體已在其他部門註冊,社團條例可能並不適用。 怎樣才能知道我們的團體是屬於附表所列的團體? 你可向中區康樂廣場郵政總局大廈政府刊物銷售處購買社團條例的印刷本,盡早購買該法例的印刷本乃明智之舉,該附表簡單易讀,決定是否屬附表所列團體並非難事,如有任何疑問,你應諮詢專業人士。 如果社團條例可茲適用,我們應怎麼辦? 現時,社團條例屬一條頗為簡單的法例;而要成為一個「已通知社團事務處的社團」亦非難事。有關文件/表格可親臨警察總部社團事務處索取,或致詢。 社團何時才被視作在香港註冊成立? 任何社團,即使在香港以外地方設有總部或主要營業地點,但如該社團的任何委員或會員乃身在或居於香港,應視為在香港成立的社團。該等委員或會員包括負責管理或協助管理社團或代表該社團收取金錢或會資的人士。 但任何社團如符合下列情形者,則不應視為在香港成立的社團; a) 該社團乃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組織成立及經營; b) 該社團或其代表並無在香港設有或使用辦事處、營業或會議地點; c) 該社團並無在香港設有會員名冊;及 d) 該社團或其代表並無在香港收取會費。 通知成立社團時需要甚麼? 任何社團在成立後一個月內,必須向社團事務主任遞交包括下列資料的書面通知: a) 社團的名稱; b) 社團的宗旨; c) 社團委員的姓名; d) 社團的主要營業地址及社團擁有或佔用的任何地方或樓宇。 上述規定適用於任何社團分會,而此等資料必須由該社團的三名委員簽暑示可。 倘若任何社團不遵守上述規定,該社團的所有委員或聲稱為該社團委員的任何人士,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審訊定罪後; a) 如屬初犯,可處罰款一萬元; b) 如屬再犯,而該項罪行與相同社團有關,可處罰款二萬元及監禁三個月,此外,由初犯該日起計,在該項罪行繼續的期限內,每日罰款三百元。 除非能令法庭信納委員已盡力確保該社團遵守上述規定,而委員無法履行上述規定是基於他們的能力所不能控制的理由。 如何處理鄉事委員會的通知? 政務司有絕對決定權力,發給證明書予任何社團,證明其本人承認該社團為鄉事委員會,或鄉事委員會聯會或協會,並可將該證明書取消、修改或撤回;證明書的發出或撤回,即為社團是否獲得政務司承認為鄉事委員會,或鄉事委員會聯會或協會的確實證據。 任何人士如對政務司所作的有關決定感到不滿,可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總督會同行政局可維持、更改或推翻政務司的決定。任何該等上訴必須於該人或該社團獲通知該項決定後,或有關該項決定的通知於憲報刊登後三十天內提出,兩個日期中以較後者為準。假若就任何決定提出上訴,則該項決定暫緩執行,直至總督會同行政局聆聽該項上訴並作出裁決時為止。 通知表格、記錄等 社團事務主任將按照社團條例的規定,以書面形式列明任何通知書、證明書、申請表、記錄及報告書的形式,而社團事務主任何於憲報內刊登其本人指定的任何表格。通知成立社團表格的印刷本可親自前往香港軍器廠街警察總部社團事務處索取。 禁止社團運作 倘若社團事務主任相信社團的運作妨害香港社會、公眾安全或秩序,則須知會保安司,並建議可於憲報內刊登禁止該社團繼續運作的命令。惟倘若保安司認為在該宗事例所處的情況下,並不可能聆聽該社團的解釋,或容許該社團就該等錯誤提交任何書面陳述時,則不應作出該等行動。 禁止任何社團繼續運作的通知書,須盡快; a) 送交有關社團; b) 張貼於社團所使用樓宇及該樓宇所在地區內最接近的警署的當眼地方;及 c) 刊登於憲報。 該項命令於在憲報內刊登日式於該等命令內列明的指定日期起生效。任何會員或社團如對該等行動感到不滿,可於該項命令生效後三十天內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總督會同行政局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項命令。 社團名稱的限制 在成立你的社團時,如擬採用的名稱有下列情形,則不得採用該名稱: a) 該名稱與任何現時仍然存在的社團名稱完全相同或十分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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