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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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

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聘任的教职工、柔性引进人员、全职引进外国籍人员或企业兼职科研人员承担的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三)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或者转让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所取得的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包括对该成果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等活动。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者(团队)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由学校、成果完成者(团队)、合作单位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实施:指学校、教师、科技人员以职务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作价,自行投资实施由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是指通过订立转让或者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法律行为; (三)与他人合作实施:是指以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等方式,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是指以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作价,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转化方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保密与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一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保密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不得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须履行相应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就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根据不同转化方式提交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与审批 (一)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1.不涉及权属转移的,合作双方具体洽谈,达成一致;申请人提交《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涉及权属转移的,由合作各方具体洽谈,达成一致;申请人提交《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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