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 中山大学发展规划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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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中山大学发展规划办公室

中大设备〔2011〕1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985工程”三期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试行条例》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为加强对“985工程”三期仪器设备购置和使用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日 中山大学“985工程”三期仪器设备购置 与管理试行条例 凡利用我校“985工程”三期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985工程”三期各建设项目在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过程中,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校内已有可共享同类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重复建设。 “985工程”三期建设中的院系学科建设项目、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须在广泛征求内部意见和相关学科(院系)意见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经充分内部论证后形成仪器设备整体购置计划并按轻重缓急制订分步实施方案。 院系学科建设项目、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的仪器设备整体购置计划和分步实施方案,须经本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确认后报学校985工程办公室。学校985工程办公室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针对项目的仪器设备整体购置计划,邀请相关专家联合召开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论证结论并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院系学科建设项目、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的仪器设备整体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分步实施方案启动购置,当年的购置计划原则上应在当年完成。 “985工程”三期建设中的队伍建设项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条件支撑项目的设备购置计划,须通过学校审批后方可购置。其中,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和批量、成套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须参加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设备购置论证会,通过论证后方可正式启动购置。 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同意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其中,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和批量、成套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委托进行招标采购;单价和批量、成套总价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网上竞价或商务谈判)。仪器设备采购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学校已有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学校在同等情况下将对利用“985工程”三期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优先予以保障。 “985工程”三期建设过程中,各项目如需调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须报学校985工程办公室审批,必要时须重新论证。 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各类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包括委托加工(定做)仪器设备(含软件等,下同)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各项目利用“985工程”三期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所签订各类合同的付款期限原则上最迟不超过2013年12月20日。 委托加工(定做)仪器设备,是指受委托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工艺和经验,在已有类似产品的设计基础上,按委托人的技术要求进行特别加工制作而完成的仪器设备。委托加工(定做)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1、项目与受委托方确定合同初稿,送学校985工程办公室,由985工程办公室对合同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进行初审。 2、学校985工程办公室将通过初审的合同初稿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核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并负责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3、合同正式签订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合同复印件一份送至985工程办公室备案。 各项目应指派专人负责“985工程”三期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985工程办公室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如中途调整,各项目须及时重新申报备案。 仪器设备申购人应主动、及时与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和经费管理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科教进口免税批文申请及设备验收等相关手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上述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制度、工作程序的宣传和指导,全力保障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及合同如期履约。 各项目所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到相关院系、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贵重仪器设备应实行统管共用或专管共用的开放运行机制,尽可能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仪器共享大平台,并采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实现人、财、物的统筹管理和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使用效益。没有条件独立建设仪器共享大平台的项目,在保证优先满足本项目相关人员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应将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委托给相关学科(院系、重点实验室)的仪器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各项目应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通过落实岗位责任制、设立关键技术岗、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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