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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津工大[2015]1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和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及其各项相关工作。非全日制研究生各项相关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㈠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学分及必修环节;
㈢ 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㈣ 达到学校对全日制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㈤ 学位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另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位评定工作,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在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人选由各学院等培养单位推荐提名,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成员人数应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3月和6月中下旬各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举行临时会议。在日常闭会期间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主席扩大会议等临时会议,研究有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㈠ 听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学位工作的汇报;
㈡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㈢ 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㈣ 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㈤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㈥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及相关决议;
㈦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㈧ 审定申报和调整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审定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㈨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㈩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科专业设置,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年至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遴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超过半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等培养单位推荐、学校审批确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各学院等培养单位推荐、学校审批确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成员人数应超过全体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经全体分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㈠ 审议学院等培养单位提出的申报和调整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审议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㈡ 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
㈢ 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㈣ 进行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及学位评定审核工作,提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及相关决议;
㈤ 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㈥ 研究和审议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学位评定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㈠ 负责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㈡ 组织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定相关工作;
㈢ 受理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申请工作;
㈣ 培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组织安排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评定工作;
㈤ 负责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管理等相关工作;
㈥ 负责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工作;负责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审定材料归档工作;
㈦ 组织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工作;
㈧ 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有关工作。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的对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㈠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㈡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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