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大庆师范学院教务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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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大庆师范学院教务处

大庆师范学院文件 庆师发〔2012〕32号 大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目前可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工学学士学位、法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和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我校成立“大庆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期满改选。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务处、科研处、各院(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的教学、研究人员,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学校主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科学研究人员从学校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所有成员,需由院(部)推荐或学校指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各院 (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专业主干课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院(系)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委员会席位出现空缺时,进行增补,增补委员的岗位必须与被接替委员的岗位相同,增补委员的任期是被接替委员的“剩余任期”。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评议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资料,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院(系)初评结果,申报本院(系)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2.研究和处理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3.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安排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全日制和成人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学士学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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